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逐条解读14页word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解释】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四)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 ─────────
【解释】合同价款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数字,但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是按工程量计价还是按审价等等。
【常见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工程是按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固定总价除外)。另外由于,许多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造价,承包方为了拿到工程往往会先签合同,再利用签证多拿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形同空文。有时双方会签订黑白合同,价款约定不一,但只有白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策】1. 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2. 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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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4.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5. 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文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人认为只有正规的书面合同正文才是合同的思维定势。对于初次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有些不适应。但这种做法却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维护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种类合同签订时应借鉴的规定。
【常见问题】由于合同组成复杂,文件众多,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往往不能综合考虑,造成文件之间不一致或者前后冲突时有发生。有时图纸或设计变更也会引起相应变更,但当事人往往就事论事,不对相关文件作出变更或更正,引起纠纷。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往往会花费较大精力,甚至会找法律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但后来的洽谈或变更等书面协议一般就不会找法律人士来把关,留下隐患。
【对策】当事人不仅要对合同主文充分注意,也要对其他文件重视,避免发生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后签署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检查,一旦发生合同文件冲突,一定要及时更正,或者双方达成共识。或者约定图纸设计变更时的解决程序。这些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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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通用条款》按条款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通用条款共分为十一部分、四十七条。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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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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