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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泉政文[2002]301号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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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2]3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规定

《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泉政([999]05号)颁发实施三年来,对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等起到很好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公开招投标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防止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保证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认真落实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制。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有形建筑市场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 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疏于管理、监管不严、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二、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凡政府投资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或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4、市重点建设项目、纪念性建筑物和城市的重要景观项目的方案设计。

个人投资和外商投资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及商品房建设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发包。凡财政性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应当遵循政务公开、竞标择优、集体研究和有关机构核价的原则发包。

未依法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对可研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未获得招标核准的,项目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和受理招投标。 四、严格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要按照工程等级确定招标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对应由一个单位总包的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把承包单位是否“垫资”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报名保函制度。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时,应同时送交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开具的保函(或保证金汇票)。保函(或保证金汇票)额度为拟招标工程造价的2%,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入围和未中标企业3天内退回投标企业基本帐户,中标企业其投标保函自动转为履约保函。投标保函属于投标企业信用保证,工程交易中心要在银行开设公用专户并委托管理投标报名企业的保函(或保证金汇票)。不能提供投标保函的企业,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违法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处理。

六、加强对企业、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图纸答疑和开标等招标环节,报名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参与。招标人如有要求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的,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的业绩登记考核制度,对出现中介不中或连续投诉和业绩不良的,取消在泉承接任务资格。评标成员必须公正、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禁止任何影响评标成员公正评审的行为。凡评标专家评审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增加入围投标企业的数量。允许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中择优推荐拟入围投标企业数的1/3,其余随机产生,入围数不得少于7家。 八、推行最高控制价招标。招标人应把经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的招标工程造价和工程量清单事先公布,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控制价。为保证最高控制价的准确性,允许投标企业对其质询,有条件的地方在标底价发布前可先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防止围标,评标办法中应当设定有效的评标基准价确定原则。 九、建立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要加强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推行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扼制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与中标承诺不符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严肃建设工程纪律和廉政责任。所有中标企业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和礼金;不准在社会兼任与本职业务有关的职务;不准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不准向中标单位介绍推销材料,分包工程或介绍分包队伍;不准透露招标投标机密。招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对违规违纪的人员,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

十一、本补充规定由泉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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