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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甘H01217
甲方:九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夫妇 、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指导其落实节育措施。
4、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育龄夫妇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依法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7、负责监督执行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应尽的义务。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3、外出前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孕情、环情保健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4、外出30天以上,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与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按规定时间寄回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要求育龄夫妇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的,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当育龄夫妇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500元。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应按合同约定每少寄一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又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甲方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
甲 方 盖 章: 乙方夫妇签字: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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