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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时间宣布谈判开始,按照规定要求主持谈判活动。谈判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向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并完成签到。
()宣布谈判会开始。谈判时间到,主持人宣布谈判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谈判的单位和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的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由供应商代表等当众交叉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宣布检查情况。
()谈判。主持人宣布有效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情况。工作人员做谈判记录。在谈判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供应商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宣布谈判会结束。主持人宣布谈判会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响应文件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响应文件交谈判小组独立评审,进入评审阶段;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的,谈判活动终止。
(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不予以受理: ()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履行签到手续的。 ()未现场报名获取谈判文件的。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或邮寄响应文件的。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方式和数额谈判保证金的。
()在谈判会现场有故意损毁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扰乱谈判秩序行为的。
()印制和签署、密封和标注等其他拒收响应文件的情形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具体规定。
(三)成交通知书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未按要求领取者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给予失信行为记录、一定时期禁入等相关处理。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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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定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依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不得超出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号)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合同分包
、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不得分包。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相关规定。 (三)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同意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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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四)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缴纳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给予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列之一情况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成交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因素除外)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成交供应商在售后服务中,被查实有被采购人举报服务质量问题且不妥善处理的。 (五)履行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验收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十、支付价款
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后,按采购合同约定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项目价款。 十一、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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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向招标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项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成交无效。 、供应商失信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不遵守谈判、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谈判、评审现场秩序的; ()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或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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