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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谈判程序、方法和标准
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一、资格性审查
、谈判活动开始后,首先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资格审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及复核成员签字确认。审查及复核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家的,本次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二、谈判
(一)实物样品/现场演示(如有)
实物样品(如有)。谈判小组对资格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的实物样品进行评定。
现场演示(如有)。现场演示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演示应对照采购要求进行。谈判小组对资格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的现场演示进行评定。
(二)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和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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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谈判小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谈判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谈判小组变动采购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谈判小组经与供应商谈判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谈判保证金按规定退还。
、谈判小组经过一轮或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或变更的实质性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书面审查。
()响应文件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供应商名称且不影响公平竞争,得到采购人现场认可的。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过%)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响应文件除谈判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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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目录、页码编制不完整、全面。
()认定的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规定要求不符的非实质性偏离或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三、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应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谈判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谈判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指定地点并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现场填写报价单,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交谈判小组。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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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
最终报价完成后,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无效投标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资格性审查阶段
()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应交未交或未按要求交投标保证金的; ()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资格资质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未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投标不符合要求的:①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②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③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负责投标事务的一方与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投标的全权代表方不一致的;
()未满足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充分、公平竞争的保障措施”中“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情形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符合性审查阶段
()最终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如响应文件中如附外文资料,没有对应翻译成中文或故意错误翻译的;制作为活页)、签署、盖章的(有谈判文件评标程序中所列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下列情形的除外);
()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谈判小组无法进行评审的;
()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投标函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无法进行评审的;
()谈判后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指出现负偏离)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包括采购人要求产品(如涉及)在强制节能清单中而不采用强制节能产品投标的];
()现场演示(如有):现场演示没有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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