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5、处理劳动争议既要依程序法,而且要掌握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不同层次的法规相矛盾,依据高层次的法规。(√) 6、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
7、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
8、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包括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主张不一而引起的争议。(×)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 × )
10、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 )
1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 × )
1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 1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4、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标志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 1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6、劳动仲裁当事人证人应当在仲裁庭就座旁听。(×)
17、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
1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19、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简答题。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到底是按三倍还是四倍计算?
答:《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即使不上班用人单位也是应当支付工资的。综上所述,领取日薪、月薪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2、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多少类?
答:一是小额仲裁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 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服务协议,职工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6、《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7、简述劳动争议概念的含义及劳动争议的分类。 答:(一)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其次,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最后,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二)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1)按照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类;(2)根据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个人的争议和集体的争议;(3)根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同,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4)按照争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还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两类。
8、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9、简述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 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1、江某是某机电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机电方面的相应人才,在江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江某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江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江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2007年5月,江某回国后,仅仅为公司服务了半个月即辞职离开了公司。当公司不同意江某辞职,让其继续为公司服务的要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公司便要求江某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赔偿公司为其到新加坡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江某不同意,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江某按照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出国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江某是否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赔偿? 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接受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违反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做了约定,且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没有明显的不公正条款。但对培
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上述规定,使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有了相应的依据。本案中,江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的,但江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培训费用。
2、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1 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被通知在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开庭审理?为什么?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