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本条规定。
4.0.13 由于发电机出线磁套管端头密封处易漏氢,氢气在封闭母线内积聚而引起爆炸,所以,要求封闭母线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的连接处设封闭设施,防止氢气进入母线内,同时要求在此连接处设置排氢装置。
4.0.14.2 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是指通向除氧器或其他换热容器的蒸汽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设计时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计算确定该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必要时加限流装置,以此作为选择安全阀的依据。
4.0.14.3 为了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除氧水箱一般不应布置在控制室的上方,如不得不布置在其上方时,除了对除氧器设备本身对其系统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外,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整体浇制结构,并要求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6.1 电力变压器当发生内部故障时,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要求所有变压器均装设水喷图灭水装置,由于安装空间及投资的限制,在目前尚不现实。考虑到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参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确定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装置。鉴于目前灭火手段除了有水喷雾外,还有其他如粉剂灭火等方法,故规定“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
4.0.16.2 为在配电装置内着火时运行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地区,《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了对配电装置建筑的要求,长期以来的应用证明是确实有效的。 4.0.16.3 35kV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10kg,虽然火灾、爆炸事故相对较多,且爆炸时破坏力也不小,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少,事故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的。35kV油断路器,目前国内生产的屋内型为SN10-35,其油量只有15kg,一般工程安装于防爆隔墙的间隔内,运行情况良好。至于35kV手车式成套开关柜,则因其两侧均有钢板隔离,不必再采取其他措施。
据《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编写调查小组调查,35kV屋内配电装置事故较多的原因大多数为所采用的SW2-35型屋外型断路器的环氧电流互感器的结构、工艺和材质等方面的问题,且局部放电严重。近几年以来,SW2-35型经制造厂改进完善,其质量有较大提高,并且运行单位也加强了检测工作,故该型断路器在完善化后,其事故率已大大下降。若将该型断路器布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是能满足运行及生产安全的要求的。
110kV屋内配电装置一般装少油断路器,总油量均在600kg以下,根据上述调查小组的调查,装在有防爆隔墙内的油断路器未发生过火灾、爆炸事故。个别使用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内,因为空气断路器也有爆炸危险,故也应按同样标准进行设防。
220kV屋内配电装置投入运行的尚不太多,其设备最大油量为800kg以下,一般设计中少油断路器均装在有防爆间隔的间隔内,并能满足运行及安全要求。至于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与相同电压等级的断路器一样,安装于同等设防标准的间隔内,必要时可提请制造厂在设备上安装泄压阀。
发电厂的厂用变压器多数设在厂房内,根据国内近年来几次变压器火灾事故及变压器的重要性,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小间内是合适的。这样,变压器的火灾不会影响到配电
装置,目前除10kV小容量变压器外,一般均按此设防,运行情况良好。高压开关柜内的变压器可不受本条限制。
4.0.16.4 屋内配电装置的电气设备油量为100kg的,一般为屋外型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根据对多年运行情况的调查,在未设置贮油及挡油设施的情况下,事故油外流现象不多。因此,规定当设备油量为100kg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台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油量)时,应设贮油、挡油设施。为防止火灾扩大,要求设挡油设施时,不论门的开向如何,均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扩大,保证人身安全。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100mm为宜。
4.0.16.5 为防止充油电气设备着火时事故范围扩大,特制定本条。据调查,变压器发生事故时,真正流到总事故油坑的油只有变压器中油量的10%~30%,超过50%的情况很少。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参考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总油坑的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考虑。
贮油池内应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卵石直径应为50~80mm。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用无孔碎石。
4.0.17.1 为防止电缆隧道及电缆沟内局部火灾蔓延扩大,造成可能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的防火墙设置,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执行。
4.0.17.2 主厂房内外某些部位的电缆,易受外部着火的影响,宜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3 电缆接头较电缆的其他部分更易着火,为此,要求将电缆接头的两侧2~3m长的区域,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的同一区域,均应采取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4 油源设备漏油量较大,为防止容油设施漏油后油进入电缆沟内,或防止容油设备着火后火苗窜入电缆沟内,故要求将油源附近的电缆沟高出地面,其盖板予以密封处理。
4.0.17.5 由于35kV及以上的电缆容易着火,加之35kV及以上的电缆大都为电源电缆或重要回路,如发生火灾损失很大,所以对35kV及以上的电缆防止着火延燃规定了具体措施,并要求在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设有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7 为保证电缆隧道着火时巡视人员的安全,规定电缆隧道应设有带爬梯的人孔,在长隧道中,为使巡视人员与人孔间距不致太远,规定相邻人孔间距不大于75m,最后一个人孔距电缆隧道终端不宜超过5m,以确保巡视人员的安全。
4.0.17.8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许多电厂厂区内的电缆隧道未设计通风设施,反映隧道内温度并不高,故有些电气专业人员建议,电缆隧道内可不考虑通风,而要求在电缆隧道内设防火门及防火隔断,万一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分段隔绝火源,避免火灾蔓延。防火门和防火隔断均由电气专业和土建专业设置。据电气人员反映,对于火灾后的排烟设施可不予考虑,因为若排烟时机不恰当,不但难以达到排烟目的,很可能会引起助燃,造成更大危害。
当厂区范围大、动力电缆多、且电缆隧道特别长时,电缆隧道内的温度亦会过高,这时应考虑自然通风。
4.0.18.1 目前,不少发电厂采用燃油点火方式。因此,本条规定了燃油设施的接地措施。据了解,我国过去发生过因雷电及静电引起的事故。辽宁省某石油厂1972年
因防静电接地不够有效,发生五次静电火花引起的着火事故,加强接地后才消除了这类事故。辽宁省另一石油厂也发生过静电引起4000m3油罐爆炸事故。考虑到电厂内燃油系统事故引起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而且常常导致数月停止生产。因此,本条的制定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参考了《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4.0.19.1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受到机械损伤后,其绝缘层在运行时,易被击穿产生对地故障,并引起爆炸及人身伤亡事故,故要求在设备安装时应尽量少受机械损伤。 4.0.19.2 携带式电器在经常移动中,易发生断线及短路事故,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4.0.19.3 在选择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电气设备时,首先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级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然后根据场所中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其级别和组别均应不低于场所中气体和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级别及组别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0.19.4 电动机的温升时间是指在工作状态下绕组中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如鼠笼电动机转子堵转)而使绕组温升达到某规定值的时间(在铭牌上注明)。在具体设计情况下,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温升时间值选择过负荷保护装置,使电动机绕组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时,保护装置能在电动机允许温升时间内动作。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事故排风风机,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能立即启动该风机,将事故状态下有可能出现的有害气体迅速排出,以保证运行人员能安全撤出事故场所或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将该风机的启动或事故按钮设置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的地点采用的铝芯电线或电缆,线芯有可能会在长期运行振动中折断,引起打火及其他事故,为此,要求在这种场所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4.0.19.8 一般要求在单相网络中,零线不应装设短路保护。但是在一、二级爆炸危险场所,则要求在零线上也装设短路保护,这样可减少爆炸危险,这是因为当零线上的保护动作后回路即被切断。如果不是两相同时被切断,则回路上仍可能存在对地电压,会产生火花。因此,通常使用双极开关,以达到同时切断的目的。此时,电气设备尚需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
4.0.19.9 网络电压为1000V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必须进行短路热稳定计算,计算方法可见各有关规定、规程。
4.0.19.10 具体可按安全火花系统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与其设备组成完整的安全系统,并符合国家指定检验机关提出的要求。
(2) 绝缘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应采用铝芯导线。
(3) 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绝缘导线应单独敷设,并与其他导线分开,以防止与其他电路有混触的可能。当靠近其他电路进行配线时,应采用有充分绝缘强度和屏蔽效果的绝缘导线,并应避免来自其他电路的电磁感应或静电感应。
(4) 在同一检测或控制系统中,设在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或仪表,一般采用非安全火花型的设备,但其电路仍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4.0.19.11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由于电缆沟内易积聚爆炸危险物质,且不能完全避免外界机械损伤,为安全起见,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规定在这种电缆沟里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
4.0.19.12 严禁安装供油浸纸绝缘用的非防爆电缆头。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调查组调查,铸铁电缆头爆炸事故较多,对人身安全及运行威胁较大。
4.0.19.13 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与该系统接地电流大小有关,本款要求在接地电流小于5A时(按正常设计不用装设接地保护),也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并应保证其动作可靠,因为单相接地产生的电火花也会导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4.0.19.14 过去在有些防火防爆规程中,曾要求对钢管(电线管)进行气压试验,以保证当管内导线发生电火花或短路时,不致引起爆炸和火灾。在编制《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时,经调查后认为可取消上述要求,但仍应对管子设置隔离密封,以防管内电线短路时火花蔓延。
4.0.20 氢冷机组常有氢气泄漏。由于氢气比空气轻,又多集聚在汽机房屋面下较高处,而屋面构造复杂,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排氢,避免氢气集聚达到爆炸浓度。 过去国内设计及引进机组的一些电厂,均未注意这一点。 4.0.22 油泵房内散发出较大热量及油蒸气,必须排出。
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可利用开启的门窗组织自然通风。油泵房一般为单层建筑,考虑泄压的要求,并为满足通风要求需较多的开启侧窗。在寒冷地区,冬天门窗关闭,为排除油蒸气,必须进行机械通风,并以空气加热的进风系统送入热风。
当油泵房为地下或半地下布置时,窗台布置在地上,而油泵房内的管道及散热设备布置在地下,油气密度比空气大,所以为排除余热及油气,应采用机械通风。
机械通风的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计算,并应符合空气中的油气含量不超过350mg/m3及体积浓度不超过0.2%的要求。
油泵房内设备管道等泄漏的油蒸气量大小,因泵房的布置形式和设备管道密封程度而异,泄漏量很难精确计算出。实测表明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即可达到消除室内有害气体的作用。天津杨柳青发电厂及北京第一热电厂的运行实践证明了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油泵房内防爆及卫生要求。
天津杨柳青发电厂燃油泵房为地下布置,泵层地面标高-5.20m,所输送的油为原油或重油,在门窗基本全关,只靠门窗关闭不严处自然通风,该层空气中含油浓度也只有爆炸下限的7%~20%。因此,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除寒冷地区外,宜采用自然通风。 北京第一热电厂半地下布置的燃油泵房,室内设有每小时22次换气的机械排风。在测试时,调节风机风量,控制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测试结果表明,室内空气中油气含量低于爆炸浓度。所以,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防爆及卫生要求。 油再生时,产生大量的油气、酸气、白土粉尘及矽胶粉尘等,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油处理再生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含油污水处理间,主要是处理油罐脱水、卸油栈台及油泵房排的含油污水。考虑到经过油水分离器、污水泵、排油泵、排泥泵及加热器不严密处会漏出污水蒸发的油气,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排除油气。此污水蒸发的油气量是无法计算的,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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