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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按比例承担。()
127、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128、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
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六条
12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按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13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七条
134、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生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第八条 135、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136、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137、对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四条
138、工会组织不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中选聘职业卫生监督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13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14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41、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14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14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4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也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物品的发放。()
14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权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49、为防止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
15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5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15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
15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5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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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5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不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6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监部门等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6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6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可移动事故现场物件,不必做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救人要紧。
1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于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165、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辖区职工劳动环境及安全健康负责。 166、班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班前会和每周安全日活动。
167、班组长无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68、班组长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 169、班组安全员对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越级上报。 170、职工应落实岗位安全确认制、安全检查制、交接班制、联保互保制和事故报告制度。 171、职工应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 172、职工无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7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职工无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174、班组长或安全员要对当班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确认。 175、当班职工不必对两个以上单位相互协作或两人及多人共同作业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176、职工要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物料等安全状态进行确认。
177、职工要对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装置、监测仪器等完好情况进行确认。 178、职工不必对工作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确认。
179、岗位职工要对进入煤气、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作业的现场监测情况进行确认。 180、岗位职工要对生产向检维修状态转换过程中设备停运、介质停送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181、岗位职工要对检维修试车前安全防护和安全联锁情况进行确认。 182、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有图表或文字确认。
183、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督、互相保证。 184、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周期等,但不必形成安全检查记录。 185、对本班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组织班中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186、岗位职工作业前,按照班组安全检查表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
187、岗位职工交班前,不必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
188、一般岗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班组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89、危险化学品岗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班组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90、三级教育是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9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9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不必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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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94、班组长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召开班前会,安全员负责记录。 195、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196、烧结球团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197、烧结球团车间皮带机、链板机需要跨越的部位应设置过桥,烧结面积50m2以上的烧结机应设置中间过桥,烧结机台车旁应设观察平台。
198、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199、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200、行车及布料小车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两端应设有缓冲器和清轨器,轨道两端应设置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201、烧结球团主抽风机室不必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 202、烧结球团煤气加压站和煤气区域的岗位,应设置监测煤气泄漏显示、报警、处理应急和防护装置。
203、烧结球团在有粉尘、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下工作的仪表,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护型的,不必安装在仪表柜(箱)内。
204、烧结球团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保安型仪表。 205、烧结球团机头电除尘器不必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206、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应开具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07、烧结工艺中的燃料加工系统,其除尘设施不应使用电除尘,应使用布袋式除尘器。 208、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
209、应有蒸汽或氮气吹扫燃气的设施,各吹扫管道上,应设防止气体串通的装置或采取防止串通的措施。 210、煤气管道应设有大于煤气最大压力的水封和闸阀;蒸汽、氮气闸阀前应设放散阀,防止煤气反窜。
211、皮带运输机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2m,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6m;通廊倾斜度为6°~12°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
212、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应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两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运行时,相距不应小于5m。
213、运转中的破碎、筛分设备,可以打开检修门或孔;
214、检修或处理故障,应停机并切断电源和事故开关,挂“禁止启动”标志牌。
215、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216、配料矿槽上部移动式漏矿车的走行区域,不应有人员行走,其安全设施应保持完整。
217、人员进入料仓捅料时,应系安全带(其长度不应超过50cm),在作业平面铺设垫板,并应有专人监护,不应单独作业。应尽可能采取机械疏通。
218、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219、进入圆筒混合机检修和清理,应事先切断电源,采取防止筒体转动的措施,不用设专人监护。 220、烧结机点火之前,应进行煤气引爆试验;在烧结机点火器的烧嘴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221、烧结机台车轨道外侧安装防护网。
222、在台车运转过程中,不应进入弯道和机架内检查。检查进入应索取操作牌,停机、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223、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保持严密,防止漏气。
224、进入大烟道作业时,不应同时从事烧结机台车、添补炉蓖等作业。应切断点火器的煤气,关闭各风箱调节阀,断开抽风机的电源执行挂牌制度。
225、进入大烟道检查或检修时,先用CO检测仪检测废气浓度,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在人孔处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后,不必确认无人后,即可封闭人孔。
226、进入单辊破碎机、热筛、带冷机和环冷机作业时,不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必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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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竖炉停炉或对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时,应通知煤气加压站切断煤气,打开支管的两个放散阀,并通入氮气或蒸汽,4小时以上方可检修,并用CO测试仪检查。
228、竖炉点火时,炉料应在喷火口下缘,不应突然送入高压煤气,煤气点火前应保证煤气质量合格,并保证竖炉引风机已开启,风门打开。
229、竖炉不用设有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应超过45°。
230、进入烘干设备作业,应预先切断煤气,并赶净设备内残存的煤气。
231、烧结机厂房、烟囱、竖炉等,应设有避雷装置,双烟道烟囱底部应设隔墙,防止窜烟。
232、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V。 炼铁安全规程
233、炼铁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234、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
235、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236、三类煤气作业,值班室、槽下、卷扬机室、铸铁及其他有煤气地点的作业。 237、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 238、煤气危险区(加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
239、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240、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241、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无需定期校核。
242、无关人员,不应在风口平台以上的地点逗留。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
243、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首轮上缘、尾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
244、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无需用电铃、电话或警报器与操作室联系,经双方检查确认胶带上无人,即可启动; 245、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及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漏料。 246、矿槽、焦槽上面应设有孔网不大于300mm300mm的格筛。打开格筛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格筛损坏应立即修复。 247、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运行时可以没有声光报警信号。 248、单料车的高炉料坑,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小于1.2m; 249、大、中型高炉料车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5m。
250、料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不应正对称量车轨道。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251、卷扬机室不应采用木结构,室内应留有检修场地,应设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系的电话和警报电铃,并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
252、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 253、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可以乘人。
254、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
255、料车(罐)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256、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257、卷扬机的日常维修,不用征得司机及有关方面同意,并索取其操作牌方可进行。 258、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259、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260、炉顶各主要平台,应设置通至炉下的清灰管。
261、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应事先征得值班工长同意,不应设专人监护。
262、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生活用汽可以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263、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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