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文件第一册
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4、甲方如延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应付金额0.3‰支付违约金。 5、乙方延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
6、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7、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32
十、联系方式
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一、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33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三、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四、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五、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
34
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六、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采购用以下方式解决(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附表”中第6项规定):(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中心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中心提起。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采购中心审核。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3、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乙方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
十九、其他约定事项
35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