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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患者中广为散发,双龙公司的宣传行为和方式,客观上会误导用药医生和消费者,宣传效果必然会抬高青岛双龙公司\普恩复\的地位,侵犯了江中制药厂合法竞争的权利,是一种虚假不实的宣传行为。他的这种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该药疗效非常好,并且对该药的用途也会产生很大的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3) 误导宣传的方式“广告或其他方法”。在本题中,双龙公司在双龙制药报上刊登了这些不实的信息。
(4) 误导宣传的内容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在本题中,双龙公司将该产品的质量、生产者等进行了虚构宣传,夸大了药效,并将丁铭臣等八位医生撰写的文章主要段落改成了普恩复的二期临床经验总结;将江中制药厂生产的蚓激酶胶囊第三期临床试验写出的总结报告说成为\普恩复\作的临床试验写出的报告青岛双龙公司无权将第三期临床总结报告特定为生产的\普恩复\的疗效的论证,
综上所述,双龙公司的行为构成误导宣传的不正当行为。
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案例一 上海黄金协会限制竞争案 (书P169-170)
请问:你觉得上海黄金协会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1年的上海黄金协会的行为是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但是2004年及以后的上海黄金协会的行为虽涉及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但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上海黄金协会是一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由商业中的竞争者构成,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一个或多项经济利益或者该领域所覆盖成员的经济利益。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一方面,行业协会会促进会员企业遵守竞争规则和运用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规范违法竞争规则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会倡导会员企业从事所谓的行业“自律”行为,希望会员企业之间不要过度竞争,最好能签订价格同盟等协议。行业协会从事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是损害、限制竞争的行为,而这些使竞争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正是反垄断法所要制约的对象。
2001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等团体召集了13家主要会员单位,提出为“规范价格战”,需议定“黄金自律价”。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的第一版“自律价”为96元/克,每克高于配售价逾10元。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主要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在该规定,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中就有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条款。
在2001年上海黄金协会的行为中,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制定固定价格,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违反了反垄断法。
在2004年及之后的上海黄金协会,虽然也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但是更多的使该行业遵守竞争规则,规定自律价适用会员及非会员单位,规范违法竞争规则的行为,所以,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案例二:中国联通、电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书P170-171)
请问:中国联通、电信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中国联通、电信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市场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金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建立的推定原则中的第2条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就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权威人士表示,这两家电信公司宽带业务占全国的90%,已经形成垄断,符合第2条的而规定,这两家电信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形成了价格歧视。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中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两条规定。
因此,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三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 (书P171)
请问:此项经营者集中案件是否应当予以禁止? 应该禁止。
商务部依法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了评估,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由此可见,对于集中予以禁止的理由,应当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由此,可以判断,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汇源”是国内知名品牌,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大而且对市场的控制力较强。集中若完成,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汇源”品牌,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对国内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因此,会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该申报应予以禁止。
案例四 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行政性垄断案 (书P171-172)
请问: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构成行政性垄断吗? 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构成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五大类具体表现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其行为和以上五大表现形式中的第1类相吻合。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在“电子监管网”的推广过程中所不自觉流出的行政倾向或许是出于建网的迫切心情,也或许是出于对某种产品的青睐与信任。但这样做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也能表现为一种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这符合第5类表现形式。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行政监管职责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本案中的国家质检总局显然与其职责相悖,构成行政性垄断。
第八章 财政法
案例一
结合如下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决算表,试运用所学财政法理论作如下分析: 预算收入的构成分析
预算与决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书P223)
1.预算收入的构成分析 预算收入包括:
(1)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及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部分。
(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如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与决算编制程序与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 预算编制程序: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前报财政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的内容: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决算制度:
决算制度只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 决算草案的程序:
(1)财政部于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定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布置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定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2)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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