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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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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8 14:25:47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送: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金温公司:

抄送:铁道部科技、安监司,运输局,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各公安处,路局机关行政各部门,上铁公安局,驻局军代处。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YS306-2011)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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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YS306-2011

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一律在车站、动车运用所办理登销记。

1.在分散自律下,300~350km/h高速铁路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为:

(1)沪宁高速铁路南京(城际场)(不含)~上海西站(不含)、虹桥联络线安亭北线路所~虹桥北线路所(不含)、南京联络线南京站(不含)、兴卫村(不含)~仙林线路所以及仙宁线仙林站至紫金山东站(不含);

(2)沪昆高速铁路(沪杭段)七宝线路所(不含)~笕桥线路所以及笕桥线笕桥线路所~笕桥站(不含);

(3)京沪高速铁路(虹徐段)徐州东站(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上海虹桥(高速场)(不含)、蚌南联络线蚌埠南站~蚌埠站(不含)、合蚌客专线蚌埠南站~淮南东站、扬州联络线扬州线路所~花旗营线路所(不含)以及黄渡联络线黄渡线路所~南翔北线路所。

2.在分散自律下,200~250km/h客运专线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为: (1)杭深线宁波东(不含)~苍南;

(2)沪蓉线南京南(不含)~三十里铺(不含)、长安集(不含)~六安(不含)、六安(不含)~墩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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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全线亭子山线路所~永宁镇(不含)。

3.路局调度所调度台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4.无线闭塞中心、GSM-R网络、临时限速服务器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在相关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条 “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 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要点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运统-46”。

第5条 有关人员 在“运统—46”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 设置与保管

第6条 车站、动车运用所行车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车站行车监控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设备联合检查、信号机械室钥匙使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四种);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与行车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

第7条 “运统-46”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时间,定置存放,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8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运统-46”带出保管场所。有关人员需查阅“运统-46”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章 登记使用范围

第9条 凡在路局施工计划(包括有关施工电报以及临时增加的施工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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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10条 调度台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由调度员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11条 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分散自律下,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登销记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由综合维修调度员(未设综合维修调度员的调度台为助理调度员,以下统称为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转为非常站控时,需办理登销记时应在车站“运统-46”内办理,车站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列车调度员应根据车站的报告,立即在调度台设置的“运统-46”内做好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

非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调度集中区段及非调度集中区段,遇区段内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登销记应在车站“运统-46”内办理,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应急行车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2条 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3条 因施工、维修、处理故障以及现场准备进路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运统-46”办理登销记。施工、维修项目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需申请手摇把时,均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须转报列车调度员)后方可使用。

第14条 因运输特殊要求和《技规》规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时,由车务站段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运统-46(设备联合检查)”内,对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部门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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