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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地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防止一哄而上。
要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资
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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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张、万元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许可机关 开业时间 联系电话 许可证书标号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机关 书编号 民办 公益 性养 入住老年人情况 老机 构填 写 性质 申请资助标准 半失能老人 自理老人 □ 新建 □ 改扩建 申请资助金额 建筑面积 总数 失能老人 职工情况 医护人员 护理人员 核准床位数 总数 管理人员 本机构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市民政 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省民政 厅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 厅意见 市财政 局意见 财政局 意见 县(市、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7份,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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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3-020]
【陕西省政府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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