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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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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

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

咸宁地区、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实际中工作中,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频次和调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防疫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是法定的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疾病控制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各被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四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卫疾控综发[1995]第10号)的规定,经过评审,并由省卫生厅批准定为各级别二等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其卫生监测检验费由省另行规定。在省未下达正式文件之前,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授权管辖范围内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涉及医疗项目的收费,参照《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地医疗收对标准。

第七条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用新技术、新仪器、新设备开展全省范围内尚未开展过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地、市、州卫生、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有关单位委托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开展预防性处理,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卫生监督监测覆盖面、布点方法和频次必须按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防发[1992] 第23号)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如出现疾病流行、中毒事故、污染事故期间,经省卫生厅批准,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可适当扩大覆盖面或增加频次,并按相应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检测的样品,按规定的检测数量,由被检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各卫生监督防疫机构不得借检测之由向被检单位和个人索要物品。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组织人员外出采样,除按本通知规定的采样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再向被检单位或个人收取旅差费。

第十二条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按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用于补偿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和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

编号 一、 项目 方法 计算单位 种(件) 种(件) 种(件) 种 种 种 收费标准 (元) 250 300 3000 100 1000 1000 备注 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衬斑、防晒的化妆品 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衬斑、防晒的化妆品 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衬斑、防晒的化妆品 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一) 审批费 1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初审 2 进口消毒药械初审 3 进口消毒药械终审 4 一次性医疗用品初审 5 一次性医疗用品终审 6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7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费 种 250 8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终审 种 2000 (二) 产品广告卫生审查费 1 食品、食品用产品广告 2 化妆品广告 3 消毒、杀虫、灭鼠药械广告 种 种 种 200 200 200 新资源食品申报审查费 (一) 新资源食品申请费 (二) 新资源食品审评费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一) 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5 消毒药剂、器械卫生许可证 消毒药剂、器械准销证 6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销证 7 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8 眼镜卫生许可证 9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 其他证件 编号 项目 1 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计划免疫接种证、计划免疫保偿证 医学实验动物合三 二 种 种 100 8000 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收取 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费 镜框费用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每证 每证 每证 每证 10 10 10 10 每证 10 每证 10 方法 每证 每证 每证 计算单位 每证 10 10 10 收费标准 (元) 10 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 备注 2 每证 20 镜框费用,由当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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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 咸宁地区、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实际中工作中,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频次和调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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