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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20120321修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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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2012年3月21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1

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我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我部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我部提交重组停牌申

1

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自2009年8月25日起废止,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自2011年3月28日起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本备忘录中。

1

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四)我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五)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我部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我部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上市公司提出重组停牌申请

(一)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出重组停牌申请: 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因出现上列情形1、情形2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属实的,或者因出现上列情形3、情形4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一);

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天。

2

(四)经我部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五)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

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具体格式参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附件。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不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四)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

(五)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或者停牌期限届满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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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披露当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六)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停牌期限的,应当在原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延长停牌期限,并在原停牌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发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

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

4、《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

6、《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 7、《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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