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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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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③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④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⒉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①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状态。②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 附期限的合同: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的法律特征:⒈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⒉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⒊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②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③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④期限一定能到来。⒋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规则:①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②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③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④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规则功能、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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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①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②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③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④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⑤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调整合同关系

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①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②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③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④解除合同

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①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②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③债务人与第三人由厉害关系的,该厉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转移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的法律意义:①债务人应在履行地点提出债的履行,债权人应在履行地点接受债的履行;②确定法律行为之内容;③决定诉讼的地域管辖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①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②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③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

后合同义务的表现: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①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②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③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附随义务的种类: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可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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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双务合同发生对待履行的效力:①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③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④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权利否认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权利否认之抗辩的种类:①权利未发生之抗辩②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③权利未到期的抗辩

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抗辩权的分类:对物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分类:《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③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④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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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②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③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④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①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②债务须届履行期③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④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⑤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①债务人责任的减轻②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③风险的转移④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⑤劳务提供的免除⑥赔偿有关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①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②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③债权人补正④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⑤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合同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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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③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④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⒉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①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状态。②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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