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侵害债权制度之关系
以自主决定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形式。但对自由的滥用如变成了侵害他人利益后免责的盾牌,就会造成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破坏。建立侵害侵权制度可使法律对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调节明显改善。
总之,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有不同的使命,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能够随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规范重点。
三、 结语
债的相对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我国立法上给予了承认。但我国尚未建立起侵害债权制度。就两者之间关系而言,侵害债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而非颠覆,是在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为维护个案公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遵守严格条件下(特别是主观上故意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债权人为要件)所作出的例外规定。两者关系类似于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原则与“揭开法人面沙”之关系,可以说,侵害债权制度是在债的相对性原则这堵厚墙上凿开一个小孔。 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严守合同相对性,在系列合同中表现尤为明显,一个当事人同时涉及两个或多个合同关系,本应使不同合同当事人承担各自合同的义务,这样当事人之间责任明确,也利于当事人维权。但往往有人任意混淆不同的合同关系,使一合同当事人为另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负责。这与我国长期缺乏民商法理念薰陶有关,所以当前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加强、严守,而不能随意弱化,同时为适应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也应对侵害债权制度作出规定,但须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法官在对第三人作出侵害债权判决时也应慎之又慎。
【注释】
作者简介:员小波(1979—),男,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6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141.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78.152. [4]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债的相对性 一 概念
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且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特定债的请求或提起诉讼,债的特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也不承担债务与责任,此之谓债的相对性。 二 由来
债的相对性规则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确立。 三 内涵
在英美法系,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性规则:
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第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第三,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四,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第五,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四 例外
但是债的相对性原则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恪守严格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比如:代位权和撤消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相对性出现了若干突破。债的相对性之突破可归类为三个方面:
一 债的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承担不再限于合同当事人,如代为清偿、涉他合同等情形;
二 债权效力相对性的突破。债的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代位权),债权可对抗物权(买卖不击破租赁),债权不受第三人的故意侵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三 债务责任承担相对性的突破,债务人不只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也有可能向第三人承担基于合同的责任。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1、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制度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73条,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
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 4、买卖不击破租赁 5、涉他合同
6、第三人侵害债权
论债的相对性
安逸居士
目录:
一、债的相对性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债的相对性的各种情形 三、有关撤销权与代位权 四、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 关键词:
债的相对性 代位权 撤销权 突破 摘要:
债的相对性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债的关系具有“主体的相对性”、“客体的相对性”及“关系的发展性”。债的相对性的各种情形。有关撤销权与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式、行使的效力,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能否被撤销问题。撤销权与不安抗辩权比较。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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