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行)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9)
(2)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3.2.4.4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3.2.4.5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1)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5)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4著作权诉讼事务法律服务
4.1代理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4.1.1确认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
律师应该注意到,由于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各项权利保护期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著作权是否处于保护期内是律师判断是否提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是否可以启动诉讼的必要条件。
4.1.1.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1.1.2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1.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1.2明确被告
律师在确定被告之时,应当注意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
4.1.2.1保护期限制;
4.1.2.2诉讼时效的限制;
4.1.2.3合理使用,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共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情形也适用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1.2.4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
(1)法定许可制度,即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同时保护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制度。 (2)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人的制度。
4.1.3明确管辖部门及管辖地
4.1.3.1管辖部门
律师可以就明确后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律师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上海为例,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可以予以查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进行查处。
4.1.3.2管辖地
(1)在地域管辖上,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分析结果,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2)在级别管辖上,著作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海为例,可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浦东新区、黄浦区和杨浦区、卢湾区人民法院。
4.1.4明确诉讼时效
4.1.4.1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1.4.2律师应当注意,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已经超过2年的,应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4.1.5撰写诉状
律师应当注意,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会与肖像权侵权案件、名誉权侵权案件等竞合,二者在案件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依据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在诉状撰写时一定要将诉由明确,并进行相应的诉讼准备。
4.1.6明确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4.1.6.1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4.1.6.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名誉受损的案件)
4.1.6.3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4.1.7准备诉讼证据
4.1.7.1证明原告著作权的权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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