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行)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9)
2.34《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2.35《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30日起施行。)
2.36《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2003年10月14日起施行。)
2.3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
2.3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自1993年9月14日起施行。)
2.3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自1992年9月30日实施)
2.4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8日印发。)
2.4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42《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4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 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2.44《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4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2.4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2.47《关于“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WTO)(2009年1月26日公布,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
3 著作权非诉讼业务
3.1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
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3.1.1代理版权登记
3.1.1.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代理一般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指定的承担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认证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1.1.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收、金融、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
3.1.1.2.1 作品版权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3.1.1.2.1.1 作品版权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
(2)提交作品、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3)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
(6)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作者、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
(7)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作品照片;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3.1.1.2.1.2录音、录像制品也适用上述第3.1.1.2.2的指引。
3.1.1.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3.1.1.2.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登记的范围 (1)原创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 (3)翻译软件。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②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③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④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3.1.2版权贸易中的代理服务
版权贸易中,律师可以代理完成以下事项:
3.1.2.1代理洽谈、签订文学、艺术、科技等各类作品的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即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代理解决各类作品使用方式,如汇编作品、数字化制品、数字图书馆、广播电视转播、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卡通衍生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手机增值服务等)等的授权许可使用问题;
3.1.2.2代理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代理追讨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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