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快速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5、执法监察大队对一级巡查区每月要检查一次以上,二、三级巡查区每二个月要抽查一次。同时,负责对上级交办、督办和部门、科室转办案件的查处,要求在接到案件3个工作日内安排承办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案件调查取证基本到位,并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草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分管的副大队长审查后,报法规监察科审核。
6、法规监察科负责审查案件材料,依法按程序组织听证和会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补齐或纠正。在确认案件材料准确无误,并报局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制定正式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在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违法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案件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资料移送到法规监察科,法规监察科要在领导批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送交人民法院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强拆。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在集体会审形成统一意见后,由法规监察科在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
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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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确保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不出现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现象;如发现违法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而未发现、未制止、未查处的,每出现一起单位年终考核扣0.5分,巡查第一责任人扣奖金300元/起,第二责任人扣发奖金200元/起,出现3起以上的(含本数)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出现6起以上的(含本数)或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的,中队长和辖区巡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2、中队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要求达到90%以上、制止率和查处率要求达到100%,结案率要求达到90%以上,处罚标准以省厅和长沙市局规定的标准为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下降5个百分点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下降10个百分点的,中队长和辖区巡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3、执法监察大队对督办、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制止率和查处率要求都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下降5个百分点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下降10个百分点的,辖区责任人、分管副大队长和大队长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2、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大队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审核、报送、移送的,每拖延1个工作日扣1分,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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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以上的(含本数)将给予承办人员200元/次和负责人的100元/次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含本数)或严重延误造成违法事实形成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发生3次以上拖延的(含本数),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3、罚没款收缴后按辖区进行核算,执法监察大队在中队辖区办理案件的罚没款按7/3分成分别计入大队和中队的目标任务,各中队在辖区办理案件的罚没款按7/3分成分别计入中队和大队的目标任务;所有罚没款原则上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依法收缴,对不按规定收缴导致行政诉讼或投诉的,出现一次,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出现3次以上的(含本数),收款人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4、执法监察大队转到各中队的群众电话举报或信件举报的违法案件,查处时间以到现场做谈话笔录开始计算,严重延而误造成违法事实形成的或造成举报人进京赴省上访的,有关人员在年终考核时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5、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浏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以上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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