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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快速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工业园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管辖和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102号)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快速反应管理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保护和有效利用国土资源,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理到位”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执法责任更加落实,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创新。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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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反应快速、查处到位、制止有效为目标,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成本,减轻执行难度,减少违法责任人的损失,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
设立全市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电话12336,负责举报电话和来访人员的接待、登记和拟处置协调、联络。成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管理机制领导小组,由书记任顾问,局长任组长,主管执法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矿产资源管理科、资源资产征稽所、地质环境科、用地地产科、地籍测绘科、交易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成立执法监察中队,由所长兼任中队长,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
四、工作职责
1、中队要加强辖区内巡回检查工作力度,巡查责任人对一级巡查区每星期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是指定案件承办人迅速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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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二是向当事人调查了解违法案件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平面图(附实拍照片);三是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图片、资料;四是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五是将违法案件材料收集整理成册后及时报送执法监察大队;六是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除及时制止和查处外,并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报告,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打击和取缔。
2、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查证清楚,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
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被调查人签名和加按手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按手印。杜绝因案件证据
不足、定性不准、程序违法、引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3、为了切实做到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理到位,以减轻执行难度、降低执法成本、减少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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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中队必须加强动态巡回检查,尽量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将违法建筑墙体高度控制在1米以下,以便强制拆除。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天诉期内,中队必须指派专人到达违法现场,做好违法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制止违法当事人继续施工。
4、各中队上报的违法案件,先由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初审,发现证据收集不全、现场勘测不准等明显错误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中队及时调查补证,中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证据(需要通过仪器测量或其他部门鉴定的时间顺延),并通知中队在1个工作日内现场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办案人员要做好笔录,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交法规监察科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到位后,由中队草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案卷材料一起送执法监察大队审查、法规监察科审核。经审查如属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或土地违法面积在20亩以上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大队按湘国土资办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及时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市局或省厅直接查办或督办.其他确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规监察科审核。中队在查处过程中遇到阻力无法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执法监察大队直接查办或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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