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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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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12:23:50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体所具有的针对另一个法律主体的单一的法律权利,而多方面的权利则是指一个法律主体所具有的针对许多法律主体的相同的但是相互独立的权利的总和。霍菲尔德认为,除权利之外,在其他概念如特权、权力和豁免等也存在的?对物?和?对人?的形态。

霍菲尔德还认为多方面的权利并不总是与有体物(a tangible object)相关。他认为多方面的权利可以包括以下的类型:30

1、与有体物有关的,即以有体物为客体的多方面权利,如土地所有者 2、与特定的有体物和权利人的身体无关的,如专利权

3、与权利人的身体有关的,即以权利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身体自由权 4、权利人拥有的以另一个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父亲拥有的他的女儿不被诱奸的?父权?

5、与权利人的身体无关或与有体物无关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 在此基础上,霍菲尔德对普通法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概念?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所有权?(fee simple)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精确分析,他认为?fee simple?是一种包括多方面权利、多方面特权、多方面权力和多方面豁免在内的综合的法律利益,具体要素如下:

1、多方面权利,即要求任何他人不侵害其土地的权利,任何他人有义务不侵害其土地。

2、多方面特权,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甚至糟蹋(harming)其土地等特权,任何他人无权利要求所有人不这样做。

3、多方面权力,即处分的能力,所有人可以通过抛弃、许可和转让等方式创设任何他人对于其土地的法律利益,他人因他的处分行为而享有对于其土地的法律利益。

4、多方面豁免,即对抗任何他人处分其土地的行为,任何他人都无权处分其土地。

普通法中的\simple\概念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即自物权的概念在法律内容上基本一致。我国民法教科书一般将所有权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其实,所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特权,而多方面特权的含义显然要比占有、使用、收益的含义要广阔得多,因为对一物的特权并非仅仅占有、使用和收益三种方式,它应是无穷无尽的,包括糟蹋,而所谓的处分权能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能力。而大陆法系民法中所谓的物上请求权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权利,所谓的对抗第三人等效力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豁免。

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将所有权的内容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种方法实质上是以所有权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的具体的典型的表现为基础而归纳的结果,是有限列举的方法,它不可能穷尽所有权的一切可能的内容。而要穷尽所有权一切可能的内容,只有采取形式化的方法,即将所有权这个复合的概念分解为四个可能的权利形式,这样才能涵盖所有权的一切可能的内容。

30 参见Julius Stone, The Province and Function of Law,Chapter V. Hohfeld's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p125,(1947),Maitland Publications PTY. Ltd.

笔者认为,权利的客体是行为,而行为的客体又可分为有体物、无体物、权利人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等,或者行为的客体不确定(霍菲尔德所谓的与身体和物都无关的那种权利如隐私权,作为其权利客体的行为并非无客体,只是不确定,如不侵害隐私的行为,其客体可以是日记书信或档案或者一种无形的信息等),霍菲尔德的上述分类方法就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之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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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按照霍菲尔德的理论,并运用他的术语,可以对?所有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即所有权是法律主体对于有体物所具有的相对于任何他人的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法律利益的总和。这一定义所描述的是一种最完整的最纯粹的所有权概念,是理想状态中的所有权,但是,在现实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中,我们都不可能发现这样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在法律社会化的原则下,现代私法创设了大量限制所有权的强制性规范,如权利不得滥用制度、相邻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这些制度为所有权人设定若干法律负担,同时也就否定了所有权人中原有的相应的法律利益,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人在多如牛毛的城市规划建筑法规和各机关可能具有的土地征受权下,得以使用管领和处分土地的方式已被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中,这足以说明所有权并非是让一个人能够自行其是的普遍自由,而是近乎一种‘剩余权’(residual right)的性质?。31所谓纯粹所有权也只能是极端个人主义者的一种幻想而已。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不同,所以,各国法律中?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可见,所谓?所有权?的概念并不具有固定的内涵,它是一束变动不居的法律利益(Ownership as a bundle of right),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它们的内容都不尽相同,我们凭什么说它们都是所有权呢?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本质是什么?我们是否可以创造出一个可以用以确认所有权的固定规则?霍菲尔德没有提供这样一个规则,但它的方法却有助于我们分析这一问题。事实上,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是一种\不完整的象征\Symbols)32,它的内涵和外延不象?自然人?这一概念那样确定,它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集合体,从逻辑上分析,在所有权与非所有权之间应该存在种种形态,它们之间具有家族的相似性。那么什么是决定?所有权之为所有权?的关键概念?是处分能力?抑或其他?这一问题值得思考。本文将在第四章第二节?所有权的概念?中深入阐述。

十二、衡平法所有权和普通法所有权:双重所有权?

在英美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财产上往往同时存在衡平法权利和普通法权利,信托就是一个典型,法学家们总是用衡平法所有权和普通法所有权来解释信托中的财产关系。霍菲尔德在《衡平与法律的关系》一文中批评了这一传统理论,他认为,在分析此类法律问题时,可以用他的四对概念具体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而不必采用所谓衡平法权利和普通法权利。霍菲尔德对信托收益人(cestui que trust)的所谓的衡平法权利所作的实证分析就是一个具体尝试。33

十三、互容性关系(concurrent relation)和互斥性关系(exclusive relation): ── 权利冲突和法律冲突理论

霍菲尔德在用自己的方法分析衡平法和普通法时,发现了两者之间的众多冲

31 Dennis Ll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民国73年),312页

32 见F.C.S. Northrop,The Complexity of Legal and Ethical Experience (1959),Chapter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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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对信托中的衡平法所有权与普通法所有权的分析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因资料有限,这里不作详细阐述。其他可以参考的文章:Is it trust jus in rem or jus in personam? Walter G. Hart in (1912)28 L.Quart.Rev.290;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 of the Cestui Que Trust,by Professor Scott in (1917)17 Coumbia L.Rev.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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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突,然而当时的普遍观念正如梅特兰在其《衡平》一书中所言:衡平法与普通法没有冲突,衡平法与普通法毫厘不爽地吻合(eqiuty fulfill every jot and tittle of the common law),霍菲尔德认为这显然是一种误述(misdescription),然而,这一误述却影响了受Langdell-Ames-Maitland法学传统训练的整整一代法律学生。 为了说明衡平法和普通法冲突,霍菲尔德区分了两种法律关系即互容性关系和互斥性关系,互容性即其所谓的基本概念之间的相关性(correlative),而互斥性即其所谓的基本概念之间的相反性(opposite),以此来说明各种广义上之权利的冲突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判断标准,这样霍菲尔德在分析法学的研究路途上又发现了一个极为令人兴奋的课题。然而,他尚未完成这一课题时就英年早逝了。当然,霍菲尔德的其他计划如对一般关系(common relation)和特定关系(special relation)、合意性关系(consensual relation)和建构性关系(constructive relation)、实体关系(substantive relation)和程序关系(adjective relation)、完整关系(perfect relation)和不完整关系(imperfect relation)等研究也随之夭折了。庞德在《法学五十年》一文也深感悲憾:霍菲尔德为法学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的早逝却使得他的分析工作半途而止了。34

十四、霍菲尔德关于权利关系分析方法之特征

霍菲尔德关于权利的分析本质上也是关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两者只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菲尼斯(Finnis)曾经总结出霍菲尔德关于法律关系的分析具有三个特征,而Andrew Halpin将其扩展到四个特征,如下:

一、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指向某一法律主体之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二、每一个法律关系是两个法律主体,也只能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不考虑所谓制裁与强制的问题。

霍菲尔德认为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没有必要引入制裁和强制的问题,因为这已经不是规范分析的范畴了,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范畴。但是,以往的许多分析法学家将法律的规范关系与是否存在制裁与强制联系在一起,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必要内容,格雷(Gray)就是其中一位,霍菲尔德曾就这一点对格雷作了批评。35

四、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只涉及法律对于某一特定行为的效力,而不涉及其具体内容。霍菲尔德认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只是认知上的一种工具,通过它,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在我们的脑中变得系统化和变得可理解。36

第五节 霍菲尔德理论的影响和回应

34霍菲尔德的学生科宾(Corbin)在完善霍菲尔德的分析体系方面也作出了贡献,见Corbin, Legal Analysis and Terminology, 1919 Yale Law Journal,vol29,163-173,他分析了instant right和future right, conditional right, joint right等概念。

35 Hohfeld , W.N.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ed.W.W.Cook, Yale University Press;London:Humphrey Milford,1923,p41

36 同上注,p67 Th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re meant as mental tools for the comprehending and systenatizing of our complex legal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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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一、霍菲尔德理论的意义与影响

霍菲尔德开辟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和领域,他的理论严谨有力,影响深远,一直至今。

第一、霍菲尔德理论为美国法学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美国的法律源自英国,当英国的普通法进入美国时,它显现在美国民众眼前的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灌木丛?,那时,美国尚不能说有自己的法学,更谈不上自己的法学方法了。当分析法学家成长起来时,他们开始了为美国法学建立自己的方法。威格摩(John H. Wigmore)认为:在这项使命完成的过程中,有三个人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是格雷(Gray),但是,他所用的基本还是传统的一套东西,不过有所进步,之后是霍菲尔德,他以天才般的创造力为法学引入了一种真正的方法,最后是科克洛克(Kocourek),他建立了一个彻底而完整的体系。37

第二、霍菲尔德的理论对私法的各个部门法特别是财产法思想的影响至深。19世纪初,普通法关于财产的概念在布莱克斯通的经典著作《普通法释义》中被理想化地定义为对物的绝对支配,但19世纪新形成的诸多新财产如商业信誉等已为传统财产概念所不可解释,亟需新的财产理论。这样,霍菲尔德的理论就为分析新财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框架。同布莱克斯通相比较,霍菲尔德的财产概念有两大变革,首先,霍菲尔德的概念使得物在财产法中变得不必要了,他认为,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不管有没有有形物作为权利的对象,财产都可以存在。其次,霍菲尔德认为,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并不是绝对的,财产由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而非某种特定的关系所构成,他反对用空泛的用语来笼统地概括可能存在于财产所有者和其他人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38霍菲尔德的理论极大地拓宽了普通法的财产概念。39 1920年美国法学会召开专门会议研讨霍菲尔德的思想,并在编撰《法律重述》时完全地采用了霍菲尔德的术语。其中《财产法重述》开篇就是对各种法律概念的霍菲尔德式的定义,这套术语为美国法院广泛引用。此外,许多法学家,法官和律师还将霍菲尔德的思想用于分析私法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40

37 见威格摩为科克洛克《法律关系》一书所写的前言。威格摩还说:?长期以来,我一直有一个信念和渴望,希望我们的法律科学能够取得象数学和自然科学一样的成就。法律的概念是精确的(define),法律的逻辑也是严谨(sure)的,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讨论法律问题时,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应当是前后一致的。?在威格摩看来,霍菲尔德以及后来的科克洛克为美国的法学完成了这一任务。见Kocourek,A., Jural Relations, The Bobbs-Merrill Co,1928,Introduction by Wigmore.威格摩因为深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对于一门科学的理念层面的知识十分的敬仰,而对于没有什么逻辑根基的仅仅经验材料罗列的所谓知识倒是不屑一顾,所以,他对庞德的评价要大大低于对霍菲尔德和科克洛克的评价。他说:?庞德原来是内布拉斯加洲的一个生物学家,改行学法律,鼓吹当时人们所称的社会学法学,竟能当上哈佛法学院院长。?见威格摩:《美国法的忧虑时期》,此文为威格摩所著《美国法的三个时期》(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一书的第四章,中文译文见《法学译丛》1983年第5期

38我国《公司法》出台后,就有许多学者用双重所有权一类空泛的概念来为\股权\定性,这正是霍菲尔德所反对的做法,科学的研究方法应是对股权的内在要素进行分析,而不是急于定性。对于信托问题的研究也应如此。

39[美]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财产法思想新的发展可参见Reich, The New Property, 1964The Yale Law Journal,vol.73 40主要有:The Declaratory Judgment ,by E.M.Borchard,(1918)28 Yale Law Journal,1,105; The Alienability of Choses in Action,by WaLter Wheeler Cook,(1916)29 Harvard Law Review,450; The Privileges of Labor Unions in the Struggle for Life, by Wheeler Cook,(1918)27 Yale Law Journal,779; 以及Corbin的两篇论文,见注122。此外,还有学者将霍菲尔德的理论用于对美国宪法的分析,见H. New Morse: Applying the Hohfeld System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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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体所具有的针对另一个法律主体的单一的法律权利,而多方面的权利则是指一个法律主体所具有的针对许多法律主体的相同的但是相互独立的权利的总和。霍菲尔德认为,除权利之外,在其他概念如特权、权力和豁免等也存在的?对物?和?对人?的形态。 霍菲尔德还认为多方面的权利并不总是与有体物(a tangible object)相关。他认为多方面的权利可以包括以下的类型:30 1、与有体物有关的,即以有体物为客体的多方面权利,如土地所有者 2、与特定的有体物和权利人的身体无关的,如专利权 3、与权利人的身体有关的,即以权利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身体自由权 4、权利人拥有的以另一个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父亲拥有的他的女儿不被诱奸的?父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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