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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
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淮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3日
淮北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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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确保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徽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水源设施是指城市(含县、各级经济开发区)、镇(街道)和村(居)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财政、城建、交通、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以上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应当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水源设施。靠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镇(街道)、村(居),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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