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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第二节)课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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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16:24:35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

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习题:P294/10、P296/15、P299/23、P300/24

补充内容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①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在建工程等)、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注意:非正常损失只有管理不善原因引起的才不得抵扣,因自然灾害而遭受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能再形成销项,其损失应为不含税价和原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视同销售的情况: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例1:佰平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12月份发生下述业务:在建工程领用一批材料,成本为30000元。 购进时,进项税=30000×17%=5100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100 例1:佰平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12月份发生下述业务:向其他单位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为80000元,计税销售价为100000元。 销项税=100000×17%=17000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 贷: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八种情况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捐赠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下都是要确认收入的。 分别掌握 (如果题目是说用于在建工程,或者对外捐赠) 借: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其次,如果确认为收入,则要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2: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了优秀员工奖励,该产品成本价 是800元,市场售价是1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习题:P296/14(与P298/21一样)、P298/20

二、消费税(价内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1.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0万 50万 80万 生产者 增 消 增 增 生产者 批发商 零售商

消费税纳税人 委托加工者 委托人纳税人 一般受托方代收代缴

进口者 报关时海关代征

【注意】出口不交,受托加工不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交消费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消费税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批发、零售)。 特殊情况:

①对于金银首饰(金、银、金银镶嵌、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珍珠、翡翠、玉石、玛瑙等其他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税)。

②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消费税。

(多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ABCD )。 A、进口 B、零售 C、批发 D、生产

(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D)。

A、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B、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人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解释: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①比例税率:大部分采用。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特殊:卷烟、白酒(复合计征)

(四)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公式: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比例税率) 其中:如果题目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要转换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从量定额计税——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A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公式: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 公式: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

(单选)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征收增值税 B.凡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都征收消费税

C.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其税基含有消费税 D.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其税基不含有增值税

从价定率

(单选)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0000元。已知该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为30%。该化工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21000 B、22200 C、24570 D、25770 答案:A

解释:应纳消费税=70000×30%=21000(元)。

(单选)某轮胎厂家对外销售汽车轮胎,该批轮胎的成本为60万,卖出的含增值税的价格是77.22万,增值税税率是17%,消费税税率是3%,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98 B.1.54 C.1.8 D.2.32 答案:A

解释:应纳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从量定额

(单选)某啤酒厂3月份生产啤酒50吨,当月销售自产啤酒30吨,取得含税收入40000元,啤酒每吨适用的消费税额为250元,则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0 B.5000 C.7500 D.12500 答案:C

解释:应缴纳的消费税=30×250=7500(元)。

(单选)某企业生产了啤酒15000吨,卖了10000吨,取得含税收入为117万元,则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B)。

A、15000吨 B、10000吨 C、117万 D、100万

解释: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计算。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应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量×单位税额。销售量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单选)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 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2 000(不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4 051 B.2 000 C.2 400 D.4 400 答案:D

解释: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2 000×20%+4 000×0.5=4 400(元)。

(单选)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6229.92 B、5510 C、4400 D、4000 答案:C 解释: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1+17%)×20%+4000×0.5=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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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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