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开展优秀劳务队伍评选活动。对劳务队伍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劳务队伍进行评选和表彰。并推荐参加集团公司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者,将做如下处理:
(一)公司对进场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准入资料的劳务队伍罚款10000元,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的清退出场。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
(二)项目部对资源配置不满足施工要求且超过限定时间仍未改进的劳务队伍,每超一日罚款1000元并向公司提出撤换队伍申请,公司在五日内予以答复。 (三)项目部未按规定组织过程评价并报送评价资料的,公司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项目经理通报批评。 (四)项目部因监管不力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或有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项目经理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由此引发的较大安全质量事故和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一)违反公司规定使用未准入劳务队伍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反公司规定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公司规定未签订分包合同就进场进行施工,以及超付、预付劳务费用等责任单位和个人。
(四)、违反公司规定,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人员。
第九章 延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部要努力营造企业与外部劳务队伍之间的和谐氛围,组织指导劳务队伍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会同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抓好劳务队伍的“三工”建设,为劳务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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