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东奥逆袭提分中级会计实务第5讲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无形资产(1)
新增部分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新增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②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体现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原持股30%变更为55%) ①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股权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银行存款等(新增投资成本) ②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暂不作处理,处置时再结转) a.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综合收益) b.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资本公积) 其中: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ⅰ.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 ⅱ.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知识点九、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丧失控制权前每次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2.丧失控制权时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第六章 无形资产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基础章节,其内容在考题中多以客观题出现。本章的基础知识也可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所得税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等内容结合,在主观题中出现。本章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
知识点一、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可辨认:不包括商誉) 一、基本原理
1.某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
(1)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则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3.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性类似性质的支出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支出区分开来,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则说明该资产具有可辩认性。
(2)产生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二、初始确认
情形 入账价值 1.基本原则 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合理支出)。 (1)包括的内容 ①专业服务费用; ②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 (2)不包括的内容 ①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 ②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2.分期付款购入(具有融资性质) 借:无形资产(现值)(未付的本) 未确认融资费用(未付的息) 贷:长期应付款(原值)(未付的本息和)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①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②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外购的无形资产 2.投资 者投入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除非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的无形资产 1.基本原则 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2.具体情形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自用时,房地分开核算★★★建造期间摊销计3.土地入“在建工程”)但下列情况除外: 使用权(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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