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CECER-EMD-MGT-028 Rev.0 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后导致工程价款变化需对价款进行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调整合同价款,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4、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验收、尾项整改完成; 2、竣工结算文件提交齐全,发包方已向承包方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已完成; 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
5、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已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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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
6、工程概、预算审核提供的资料齐全(包括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技术文件、设计概算及批文、施工图预算书等);
7、商务文件齐全;
8、 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事项已取得签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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