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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1、4 的结构,两个人在一件事情、四个程序中的活动。
2指的是两个人,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是行政相对人 1指的一件事 4指的是4个程序:
官管民的有一种:
1)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 民告官的有三种:
2)行政复议:找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找法院。原告、被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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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行政组织 单位 行政主体 主体资格;主体类型;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个人 公务员 公职取得;公职履行;公职丧失;纠纷解决 实 施 抽象 行政立法 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许可设定;许可实施;许可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处罚设定;处罚实施;处罚执行;治安处罚
具体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公开 公开体制;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场所;公开程序 可 其他行为 征收与征用;奖励与给付;裁决与调解
能 产 生 争议内容 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争议结构 审查争议者;提起争议者;受到争议者 行政争议 争议过程 诉讼程序(起诉、受理、审理、撤诉)
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可 争议规则 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
能 争议结果 诉讼的结案;复议的结案;执行制度 引 起 赔偿范围 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 赔偿关系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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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基本概念
1、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本质是“控权法”,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 3、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
奴隶制、专制社会强调“天赋君权”,这让给专制提供了合理的借口。后来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需要重新解释权力的来源,限制君主的权力,这样就出现了社会契约论,说“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只所以有国家是我们每个人从自己的权利中拿出一点来交给国家办个人办不到的事情,每个人在拿出权利之前都要和国家签订一个合约,这个合约就是宪法,可见宪法是一部控权法。宪法要讲清国家权与公民权的问题,理清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宪法控制国家权能做到吗?做不到。列宁说:宪法只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所以孟德斯鸠把国家的权力分成三份,把国家的权力按照管理过程(立法、执法、监督)分成三块,这样一个权力就变成了三个,三个权力之间形成矛盾,让它们相互制约。用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力范围: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这三块都是公法,可以说所有的公法都是控权法。(看公法的法条和私法的法条逻辑是不一样的。)
行政法是控权法,控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在私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法中民主张官举证。行政法的范围是公共行政,与公共行政相对应的是私人行政,那是企业的行政,行政法不研究。一般来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但也有一些被授权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权。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认为,如果立法机关垄断立法权,行政机关垄断行政权,司法机关垄断司法权,一样会导致独裁;所以这个三权分立的学说后来演变为九权分立,三个机关都得到三个权力,狗不咬狗都不可能了。如:立法机关掌握主要的立法权,最主要的法律由立法机关立,日常法律由行政机关立(行政立法权),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立法(判例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裁决主要的纠纷,日常的纠纷由行政机关裁决(公安机关的裁决),立法机关裁决特殊的纠纷(如弹劾总统、特赦)。所以在九权分立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拥有日常的立法权、日常的执行权、日常的司法权,又叫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分为事前控权(行政实体法)、事中控权(行政程序法)、事后控权(行政诉讼法)。行政实体法规定了权力和义务。行政程序法是过程控制,我国程序法是非常的落后的。
行政法具体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一般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分则叫部门行政法(司法考试不考),如公安局有公安行政法,教育部门有教育行政法等等。
(二)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省会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非常委会)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可以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找到。
先有宪法再有国家,《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只不过是临时宪法,54年宪法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只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教材中讲的全国人大有制定宪法的权力是广义上的,因为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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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后有国家再组建了全国人大,反过来不行。
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普通法律。
上图上的都是行政法的正式渊源,还有非正式渊源,如规范性文件等。
(三)基本原则(控权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大原则) 合理行政(大原则) 程序正当(小原则) 高效便民(小原则) 诚实守信(小原则) 权责统一(小原则) 具体内涵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家可以理解为政府实施行政活动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准则。
合法行政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合法,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指的是法律优先于行政,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事情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应怎样去做时,行政机关不能违背法律已有的规定,其在做这个事情时应当严格的遵守法律的要求而不能去违反它,此之谓法已规定者不可违。法律保留指的是法律将某些事情给留了起来,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去干,行政机关就干不了了。换句话讲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没有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是不能涉足的,此之谓法未授权者不可为。无法律不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例如:《专利权》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的调解范围有限,所以要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包括: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行政活动仅仅在形式上合法依然是不够的,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比合法行政要高,其实质上还需要符合人的一般理性(并非是尽善尽美的合理,是要做到起码的、基本的合理),所谓合理行政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公平公正对待,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的时候遇到相同的情况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结果,遇到相近的情况也应当作出相近的处理结果,不能够说相同的或者相近的情形你处理的结果是显失公平极轻或显失公平极重。其二为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考虑的是相关的因素,不能去考虑无关的因素以无关因素为理由和依据来作出行政决定。其三为应符合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手段与其目的应当相互匹配,有多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时应选择成本最低、损害最小的那种手段,行政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和其付出的成本不能够显示均衡。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括有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个层次为适合性,就是行为所用的那个手段必须要达到行为的目的,如用牛刀杀鸡,牛刀也是适合杀鸡的;第二个层次为必要性,就是说有多种手段都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时要选择成本最低,代价最小的手段。国人所言“杀鸡焉用牛刀”,牛刀其实也适合杀鸡,只是不必要;第三个层次为均衡性,指的是行为实施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大于其付出的成本,二者之间不可显失均衡,你不能付出很大的代价来获得很小的收益,正如杀鸡取卵,其之不当便在于不符合均衡性的要求也。
例: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46-单)B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性原则)
B:合理行政原则是实质行政法范畴。(合法行政是形式上的,合法性的原则是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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