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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十字会
对公益事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钟山区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钟山区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状。并根据捐赠数量颁发钟山区红十字勋章奖,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红十字人道服务金奖、银奖。
第三条 红十字勋章奖
单位捐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以年度计算,下同)的或个人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钟山区红十字勋章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勋章奖牌;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区红十字会名誉常务理事或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区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4、参加由区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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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捐赠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四条 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
单位捐款50万以下2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授予“钟山区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捐款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个人捐款2万元以下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钟山区红十字博爱银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奖牌;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区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区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4、参加由区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捐赠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条 红十字人道服务金奖、银奖
单位捐款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个人捐款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人民币的授予“钟山区红十字人道服务金奖”;单位捐款2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个人捐款2000元以下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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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钟山区红十字人道服务银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人道服务金奖、银奖奖牌;
2、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在钟山区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3、参加由区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4、捐赠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或根据捐赠单位的意愿,商议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六条 对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状,并根据捐赠物资价值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七条 捐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十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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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钟山区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为钟山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一条 对热心红十字事业,在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名人和红十字志愿者,可由区红十字会聘请出任红十字博爱大使或形象大使。
第十二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红十字会颁发特别奉献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十字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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