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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有限公司
章 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住 所: 侯马经济开发区中心街XX号X座X层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承诺不再成立其他一人有限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XX 证件号码 出资额 (万元) XXXXX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426021XXXXXXX 货币 XXXXX 1600 2016.8.24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
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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