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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角度论当前立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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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1:59:09

从民事诉讼角度论当前立案制

摘要: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本文通过剖析《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区别联系,提出立案登记制没有实质改革,没有从立案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院的立案规定违反民诉法。同时,提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的意见,明确立案不需要提交证据,认定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难;民事

Abstract:To solve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case, this paper analyzes on the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court filing system reform \\\court to register put on record se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fered no real cas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did not solve the difficulty file from the file system, the Supreme Court case rules violation of civilian law. At the same time, put forward the advic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case, clear case does not need to submit evidence, whether or not a direct interest with the case will be subject to the parties to claim.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意见,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意见提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指导思想。同时,在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方面作了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但就登记立案范围和登记立案程序的

规定看,该意见不是对立案制度的改革,也没有提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②(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有关法律变更立案制度的规定。相反,结合意见提出的立案规定不但没有简化立案规定,而且还在程序上设置了新障碍。本文通 ①

Key words: register put on record; reform;difficult to put on record; civil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②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1

过论述当前立案的规定③,以期引起法学界对立案制度的关注,促进立案制度改革,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人民诉权。

一、 从意见看,立案登记制改革没有实质性改变

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意见。但结合民诉法来看,立案登记制一直未变。在解决立案难问题上,没有对立案制度进行实质性改变。

(一)

立案范围无增减

1.在登记立案范围上,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立案范围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一致。

具体来说: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登记立案范围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是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中“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就是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至于意见中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是诉讼的必要内容,当然具备,且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一致;意见中“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致。

2.从不予立案的范围看,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的规定:“(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中有关民事诉讼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以及相关民诉法解释一致,立案的条件和范围没有增减。 ③

立案的规定,指法律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区别于本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立案规定”。

2

具体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六项、第七项为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所概括;第五项为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诉讼已经终结的”所概括。

(二)

登记立案程序上无简化

1.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制没有变化

在登记立案的规定上,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是对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和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阐述一致。

具体来说:

(1)都是登记立案制。“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制度。依法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只有经法院审查后确定受理的起诉行为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我国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实行立审分离,设立立案机构,由立案庭法官以独任或合议庭的形式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实质内容上的审查与形式上的审查。立案作为法院的一道防线,在现阶段发挥了重要的‘过滤器’作用。”④从本质看,立案规定中的登记立案制就是立案审查;从形式看,立案规定的受理与否仍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与立案规定出台前无异。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中“登记立案”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中的“登记立案”规定的都是“登记立案”,没有意见首段“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中“立案审查”的不同称谓依据。

(2)都是当场立案为原则。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中“接到”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立案”,以及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来看,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立案原则就是当场能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这与意见第三条第一项指出的“当场”一致。而且,意见规定的也只是“当场”为原则,但“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为“当场登记立案”的例外。只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一直按照七日内受理处理,不当场答 ④

刘贵祥.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例解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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