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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而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样来看,首先,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征税方式对资源的差异并未充分考虑,调节力度不够。其次,对企业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征收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实行不征税的政策,会使开采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资源税从量征收方式使得税款缴纳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没有任何关联,无法起到税收原本的调节作用。
4、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现阶段,我国有关税法中规定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但实际上除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管理征收海洋石油资源税,其他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样,一方面刺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分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另一方面因为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支出全部由地方财政收入支撑,难以调动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应当建立资源税税收收入返还体制,由中央政府将部分资源税税收收入返还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利用这一返还资金,建立一整套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此前,也曾多次传出资源税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其拟建议中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一方面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但是扩大征税范围,也并不是将所有的资源都纳入到征税范围里。
依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因此在设计税目的时候,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水、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特别是将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稀缺的再生资源以及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纳入征收范围。 (二)计征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是按照从量征收的原则征税,即按照开采量或者自用量来确定征税的多少。资源税的改革,拟按照从价征收的方式来征税,即固定税率,征收比例税。如果只按照比例税率来征收,矿产和盐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变化,资源税虽然税率固定,但税额会跟着销售价格发生相应变化,与市场行情的变动紧密联系。但是统一按照销售价来定率征税也很难区分开矿时不同产地开采的艰难程度。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刚认为“资源税改革中,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并存的征收方式更适宜。”在价格波动明显的时候,按照从价征收的
方式征税比较理想;但是在价格相对比较稳定的时候,继续维持从量征收则是更好的选择。笔者认为,从价征收或是从量征收都各有利弊,无论是采取从价还是从量征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于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所带来的调节级差收入功能弱化、不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利于资源开采地补偿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方式。
(三)转变资源税分配方式以进一步体现公平原则
资源税在税收归属环节仍将面临国家与央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多方利益纠葛。但近年来部分地区提出要加大资源税留成。目前看来,提高资源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的税改方针仍不能满足资源大省的财政需求,资源税收入的最终归属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据悉,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这里笔者认为,资源税应该仍然由中央与地方来分享。而全部资源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具体资源的不同特征具体规定,而不能大而化之,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
(四)相关的配套措施
除了扩大征税范围转变资源征收方式以及税收分配方式以外,我国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时候还应当采取相关配套措施。比如建立规范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加强资源税体系建设,协调税费关系;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改革初期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等。除此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可以开征环境税,与资源税
配合发挥作用。
在此次税收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的资源税改也将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整体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出台可能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进行资源税改的同时,建立起完善和规范的税收体系,将使税收的杠杆作用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来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亮.纠结的资源税改[J].首席财务官,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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