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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摘要:众所周知,辩护制度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实现法律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我国现行审前律师辩护制度现状为出发点论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语境下的完整人权。
关键词:审前程序 律师辩护 控辩平衡
一、审前律师辩护制度概述
(一)概念
审前程序指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即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以前程序。就具体的诉讼阶段而言,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特指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之日起,到移送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律师帮助权。律师辩护权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担负着监督与制约公权力行使,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职责。
(二)审前程序律师的诉讼地位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它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既不受控方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控方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其中,侦查阶段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的多为程序性权利,故而本人认为此阶段的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应界定为“法律帮助者”为宜。
二、我国审前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保障不足
《刑法》第306条、《刑诉法》38条、《律师法》49条都从不同层面规定了辩护律师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刑事风险、执业风险甚至人身风险。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律师辩护也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这就导致了律师大都不愿进行刑事辩护,从而导致辩护难。
(二)审前程序中律师的辩护地位得不到体现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来,侦查阶段的律师大都行使的是程序性的权利,虽然允许律师可以参与侦查阶段,但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来看,律师在这一阶段并不具有辩护人的本质条件,它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者而不是控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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