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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及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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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23:11:53

企业收到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纳税?

问:A公司先以投资形式投入B公司3300万元,后又改为借款。现在B公司需要支付A公司借款利息200多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

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

要点总结:(1)利息收入的界定(2)收入确认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 (3)涉及到的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是否必须计提利息?

问:我公司将资金融通给了其他非关联企业,未计利息,属无偿提供,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是否纳税调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

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无偿提供非关联方企业资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此外,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进行纳税调整。

要点总结:关键在于有偿和无偿的界定。有偿缴税,无偿不缴税。

向股东个人、职工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股东(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该股东收取利息涉及哪些税种,需要提供哪些凭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该公司向职工集资,支付利息时如何处理,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

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

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

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

(1)向股东等存在关联方的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债权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围内,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借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被借款企业,在索取对方发票后可在税前扣除。

(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股东或其他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5)如果对关联方没有收取利息,但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要点总结:(1)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有范围(2)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利率有要求(3)利息收入要缴税(4)代开发票要有凭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5)即使没有利息收入,只要获得经济利益,税务局就会核定征收。

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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