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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上海赵贇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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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8 1:05:19

付了合理对价,即已经付款,并购房款是合理价格。3、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即已经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的产权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时的追究权利。但此处有一个问题,即诉讼时效问题,一般侵权诉讼时效为2年,但本律师对本款的理解看,应当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此类侵权,都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起,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对于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但该类侵权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呢?本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的个人意见是,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的情形,应当是夫妻双方对一方父母的赠与。该赠与的基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离婚时,婚姻关系即将解除,一方或双方因婚姻受到重大伤害,故撤回赠与。该赠与以债权方式处理。

比如,当时共同出资100万购房赠与一方父母,现在该房价值200万,但夫妻一方离婚时候就该笔钱款的债权数额,应当为50万,不应当把增益部分计算进去。 那么向谁主张该债权?夫妻另一方?还是受赠与的一方父母?本律师认为,应当向受赠与的一方父母主张债权,另案起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区分对待。

婚后的养老保险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因尚未到领取的条件,尚未实际取得,虽然将来必定取得,但法院在此处,仍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问题,未能实际离婚的,协议无效。

那么,不以离婚为目的,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本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应当有效,但在对第三人的时候,效力问题有待商榷。因可能存在,协议分割后,逃避债务的可能。】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遗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一方父母生前留下遗嘱,指明遗产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遗产继承人之间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的,另一方在离婚后,自遗产分割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年,另按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是约定,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有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的规定,个人建议,应当在程度上予以区分,比如一方重婚、一方轻度虐待,那么是否一定要同等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解读:本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2年。】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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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合理对价,即已经付款,并购房款是合理价格。3、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即已经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的产权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时的追究权利。但此处有一个问题,即诉讼时效问题,一般侵权诉讼时效为2年,但本律师对本款的理解看,应当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此类侵权,都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起,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对于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但该类侵权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呢?本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的个人意见是,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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