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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内容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理论,自创立以来,以其稳定性和灵活性兼具的优势受到国际私法学者的普遍认同,已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诸多领域,特别在涉外合同关系中成为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我国的最新立法也逐渐顺应了这一趋势。本文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视角,从探究该原则的产生入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利弊分析,并结合我国最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在该原则下完善我国在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研究的不断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涉外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的法律无效,多数国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由法院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该原则在英国称为”最真实联系原则”(theory of the most real connection),在美国称为“重力中心说”(theory of the center of gravity),在奥地利则称“最强联系原则”(theory of the most strongest connection)。说法不同,但精神一致,统称为最密切联系学说(Theory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这一思想来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即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某一特定的法域有固有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就是应适用的法律。受此思想的启发,20世纪中期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威利斯·里斯兼采柯里的“政府利益说”、艾伦茨维格“法院地法说”、利弗拉尔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以及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各说所长,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他的理论在1971年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被作为原则确定下来,随后在世界得到了广泛地推广以及应用。至今,最密切联系原则仍处于迅速发展中,在不同国家适用的具体状况也不同。
(一)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说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采用“合同要素分析法”,对合同各要素进行“量”和“质”的综合分析。“量”的分析是指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因素列举出来,确定连接因素数量上最集中的国家或地区为最强联系地;在此基础上进行“质”的分析,即对列举出的各国家拥有的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作分析,确定与案件有最强联系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除美国外,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希腊、匈牙利、德国、土耳其等亦采用此类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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