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厦发改投资[2008]360号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执行厦价房[2007]73号文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 门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厦发改投资[2008]360号
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 执行厦价房[2007]73号文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厦价房[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执行厦价房[2007]73号文件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
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实行时下浮20%。
二、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收费标准,以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为取费基数。
竣工验收决算时,计费额发生变化超过±20%的,应以竣工验收决算为依据,重新计算监理费用。
三、如果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使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投资效益,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申请从节省的投资中计取一定比例金额奖励监理人,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和物价局研究决定。
四、如果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获得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省级优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申请该工程在批准的监理费用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和物价局研究决定。
五、本通知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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