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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自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所有固定附着物(即不可拆除的设施、设备,一旦拆除、即会损毁或大大降低其价值)归甲方所有(可拆除的设施、设备除外)。
14.2.8 如果乙方未按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甲方租金超
过三(3)个月,甲方除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之外,还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可以用已支付的押金和租赁物业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折价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
14.2.9 如果甲方作出的任何保证在任何时候成为不真实,或甲方在任何重
大方面未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并且该不实保证或不履行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6.13条的规定通知甲方后三十(30)天内未予补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并对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装修、安装租赁物业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十五、
15.1
租赁物业的毁坏和租金减免
倘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租赁物业或其任何一部分遭到破坏、受到损坏或无法进入,使甲、乙双方认为租赁物业已不适于使用和占用,则租金应按乙方受影响的天数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折扣,直至租赁物业得到修复、复原或可以进入。
15.2 倘若整个租赁物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属于甲方修复的部分未能在破坏或损坏发生后以诚信商业原则上合理的最快速度得到维修或修复,则乙方应有权在该等破坏或损坏得到维修之前的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但是,上述终止不得损害乙方对甲方就甲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而应享有的权利和要求。
15.3 尽管有上述第15.1和15.2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倘若整个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属于甲方修复的部分未能在破坏或损坏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开始维修,则乙方应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全部返还乙方按第3.3条所支付的押金,甲方须赔偿乙方装修、装饰租赁物业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十六、
16.1
附则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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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天灾或火灾、洪水、破坏、意外事故及事件。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b)
16.2 条款的继续有效
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建筑物或租赁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甲方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在本合同的履行当中取代本合同的甲方。
16.3 转让
(a)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条件是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损害。甲方应同意上述转让并就乙方与受让人签署相关的转让文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b)
16.4 处置物业
甲方有权出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但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应将甲方拟议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销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甲方希望出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时,乙方具有以与该第三方提出的价格相等的价格进行购买的优先权。
如果甲方处置租赁物业的任何权益或相关土地使用权,甲方应确保:
(a)
任何购买方签署一项同意由其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的协议,如同其代替甲方作为本合同签署一方;及
上述购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一项明确其认可且同意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协议。
(b)
16.5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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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应对与本合同及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另一方在本合同谈判期间任何时候或为该等目的或为商场之成立和经营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但是,应允许双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
甲乙双方也应促使其本身和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上述第16?5(a)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b)
16.6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适用中国已公布的法律。
16.7 争议的解决
(a)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按第16.13条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为“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仲裁采用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其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作出裁定。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b)
(c)
16.8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更须通过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英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该等修改应在有关机构登记备案(如需要)。
16.9 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6.10 文字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签订。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每一方承认已审阅两种文本,并确认两种文本在所有实质方面基本一致。
16.11 全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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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遵守第16.11(b)条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双方以前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无法律效力。
如果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时,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双方使用其所制定的标准租赁合同文本,则本合同应作为该标准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附于其后。在本合同和该标准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b)
16.12 放弃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不应构成对此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6.13 通知
依据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英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b)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 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c)
(d)
为通知的目的,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业主公司名称]
中国[?]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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