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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煤塌陷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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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6:17:23

关于采煤塌陷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析

采煤塌陷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它既不属于农用地,又不同于一般非农建设用地,又有别于未利用地。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专门条款明确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但根据有关政府文件,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原土地所有人,依据如下:

一、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国土资函4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 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规定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煤矿对其在采煤生产中造成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塌陷地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的,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二、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使用权问题

国发【19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因采煤后塌陷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煤矿负责征购。塌陷区稳沉以后,煤矿对有条件的地段要尽量造地还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并交付原社、队使用”。鲁政发[1985]135号《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规定“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

定办理征地手续。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使用权归煤矿。 三、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复垦义务各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财税[200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复垦责任是由煤矿企业承担的,在未复垦或利用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采煤塌陷地划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根据以上条款分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不论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

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该出让土地价格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根据以上条款分析:已征用采煤塌陷地属于划拨土地,如果转让使用权,需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转让时,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企业使用煤矿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的问题: 1、如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出租,煤矿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2、如果转让,受让方需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附件:

1、国发【19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因采煤后塌陷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 煤矿应给予适当补偿; 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煤矿负责征购。塌陷区稳沉以后,煤矿对有条件的地段要尽量造地还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并交付原社、队使用”。

2、鲁政发[1985]135号《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土资函4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 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从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平顶山矿务局对其在采煤生产中造成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塌陷地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5、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7、财税[200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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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煤塌陷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析 采煤塌陷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它既不属于农用地,又不同于一般非农建设用地,又有别于未利用地。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专门条款明确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但根据有关政府文件,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原土地所有人,依据如下: 一、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国土资函4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 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规定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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