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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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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国电人事[1999]463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

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国电人事[1999]463号)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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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的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的管理。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

(四)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原则上须参加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董事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2 / 4

第四条 如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

第三章 董事的产生

第五条 董事人选可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和更换:

(一)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并对拟委派董事人选进行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股东会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董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 3 / 4

第九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对国家电力公司忠实,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 (二)必须勤勉,应及时掌握公司情况;

(三)保守国家电力公司和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履行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义务,及时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要人事变动等以及应予披露的个人重大事项,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并适时提出有关意见;

(五)董事接到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报告;如遇需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事项或涉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提出建议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视情况转有关业务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原则,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六)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的,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在国家电力公司同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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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国电人事[1999]463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国电人事[1999]463号)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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