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内容提要: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无疑,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缺失。因此,为确保这一人权条款的实现,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保障。
关键词:人权 宪法修改 缺失 保障
从康有为《大同书》推崇“天赋人权”,人权理念就开始在中国公开传播,从那时起到今天,我们在追求人权道路上已步履蹒跚地迈过了一个多世纪。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使我们逐渐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认识到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发展休戚相关。人权的保障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次宪法修改明确提出了“人权”二字,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得到了宪法学者们普遍赞许,因为这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一、“人权”入宪的积极意义
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与前三次宪法修改相比,是一大进步。前三次宪法修改一共形成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有11条是有关经济制度的,较少甚至几乎没有涉及公民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而从当代宪政的发展看,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宪法完善和宪政制度完善的核心内容。此次修宪不仅增添了有关人权的保护,还涉及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首先,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宪法中载入 “人权”概念,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重视程度,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推进我国的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另外,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因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了国家的“宪法义务”,这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它一方面是对政府公权的限制,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
公权对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这也有助于义务履行的现实性和积极性,从而实现有效地保障人权。
其次,加强人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所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应当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 目前,各国对人权保护的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通过宪法来正式确认人权的普遍价值,在规定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同时,进一步从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因此,我国宪法中写入“人权”,有利于我们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最后,从价值取向上看,“人权”入宪,事实上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一直以来,法律中只规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有人误以为公民权即为人权,其实不然,公民权与人权是有差别的。从内涵上看,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缺失,对权利的保护仅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因而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宪法中引入“人权”,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样才能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二、“人权”入宪存在的几个问题
“人权”写入宪法,固然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纪念意义的一笔,但稍作冷静分析之后,又不禁会产生一系列的追问。我国宪法中引入“人权”二字,但什么是人权?人权到底包括哪些权利?我国宪法又作了怎样的规定? (一) 我国宪法中人权内涵的缺失
人权的内涵一般分为三个层面:应然层面,即应然权利;规范层面,即法定权利;实然层面,即实有权利。我国此次修宪中虽然创造性地引入了“人权”二字,但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到底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我国是否承认人权的应然层面?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宪法中再无进一步地规定了,这不得不说是这次修宪的一大缺陷。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人权,我们不妨看看其他国家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也许会对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西方国家,由于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从宗教层面论证了人权,因而他们承认“天赋人权”,承认人权的自然性,认为人权是应有的权利,即承认了人权的应
然层面。在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是生而平等的人;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依照此种价值取向,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另外,一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而长期保留的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也庄严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可以看出,美国宪法与法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权的自然性,从价值层面论证人权为应然权利,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规定,从而使人权具有宽阔的发挥领域,权利的保护范围也随之相应扩展。 在亚洲,日本宪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妨碍。本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赋予国民。”在这里,日本宪法将“基本人权”定义为“永久权利”,实际上也表明了其对人权的价值追求,它所界定的人权也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因而才可能具有永续性。
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否定其自然性。因此,我国关于人权的主流意识是,人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此次修宪,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突兀地加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对人权的内涵,人权是否具有自然性?人权究竟是何种人权?这些问题都未作具体的阐释,必然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误解。
事实上,人权的社会性与自然性是密切相关的。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人的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二者是统一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主导因素,人的自然性是人权的前提。同时,人的自然性也受社会性的影响而有所发展变化。强调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核心在于“把人当人”,从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珍视人的生命。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中的“人权”概念作扩大解释,承认其自然性,从价值层面对人权进行界定,认识到其应然性。这样才能实现对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实现人权入宪的初衷。 (二)我国宪法中人权外延的缺失
此次宪法修正案的另一大缺陷在于,将“人权”二字写入宪法,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然而,人权的外延是什么?我国是否存在一套完整的权利体系与“人权”相对应呢?
当“人权”一词被谨慎使用时,人权并不是某种笼统抽象的“善”。它在特
定、明确、通俗的意义上表达了对个人尊严和真正的个人自主性的尊重,表达了一种共同的正义和非正义观念。在国际文件中,尤其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被列举的每个人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不受任意处决权和获得身心完整权、不受酷刑和虐待权;不受苦役的自由权和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其他人身束缚的自由权;刑事程序中的公平受审权;在自己国家中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包括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和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良心、宗教信仰、表达和结社的自由权;参政权;获得法律平等保护权;以及要求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联合国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人权公约,规定了一些补充性的权利。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中,政治自决和控制自然资源都被作为权利。后来,又争取使和平权、健康环境权以及政治上、社会上和经济上不断发展的社会里的生存权得到承认。 我国宪法中目前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分四大类:(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等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与联合国人权国际标准大致是可以兼容的,并无显著冲突。但是,我国宪法中这些规定囿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视角,对人权外延的概括不全面,缺乏某些权利的规定,如未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罢工权,知情权,请愿权,生命尊严权,沉默权,财产权,安全权,隐私权,不受任意逮捕监禁的权利,寻求司法保护权,不受双重审判或处罚的权利,创制权,复决权,抵抗权,公共事务参与权,良心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更正权,学术自由,安全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雇佣机会平等权,享受适当工作条件权,文化遗产继承权,迅速获悉所受指控的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受审或释放的权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死囚寻求赦免权等。
虽然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普遍的、国际的人权标准,以便于各国遵循,但它并不是强制性的。国际人权法是被设计用来帮助引导各国社会尊重它们的居民的权利的,一个国家究竟将人权哪些内容列入宪法保障的范围, 还必须依赖国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