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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撤销变更登记工作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工商注[2008]144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撤销变更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工商注〔2008〕144号)
各分局:
为规范企业撤销变更登记相关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撤销变更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企业撤销变更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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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撤销变更登记工作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司
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对撤销变更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公司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的撤销变更登记的工作规范。 (一)提交的材料规范。
1.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64条 ,如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处罚决定书;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流程。
1.工商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书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处罚决定书一份交经办人执行撤销变更登记事项;
2.由经办人填写《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附件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通过非流程根据处罚决定书将对应的企业登记信息撤销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
3.经办人将已撤销和执行撤销变更登记的机读信息后分别加注“根据XX工商处XXXX号处罚决定书已撤销”和“根据XX工商处XXXX号处罚决定书撤销X年X月X日变更登记恢复至X年X月X日登记信息状态”的字样;
4.打印执照正、副本(核准时间为领导审核签字时间); 2 / 3
5.将打印好的执照正、副本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发给企业。并将
有关撤销变更登记材料及发照记录一并归档;
6.将收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处罚决定书、《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整理归档,作为撤销变更登记档案,移交信息化部门进行档案扫描。告知将该档案设置在“其他”目录下,并加注“撤销变更”字样,并在已撤销的那卷档案目录后加注“已撤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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