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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讲义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2009级法律班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监管,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基本属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1 种. 1.混淆行为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限购行为 9商业贿赂行为 4限制竞争行为 10串标行为 5搭售行为 11毁誉行业 6压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七、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 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八、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九、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五、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市场仿冒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区别回扣、折扣和佣金
? 回扣,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采用隐蔽方式, 暗中给予或收受财物
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折扣,则是指经营者之间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以明示, 可查方式, 在成交价内经
营者一方给予对方以一定的减让或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扣减金额
? 佣金,指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经营者和中间人均以明示, 可查方式, 经营
者给予中间人的报酬。
一、目的不同,折扣、佣金以取得正当利益为目的, 是商业惯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回扣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往往是为了推销或提供滞销, 伪劣, 质低的商品或服务
二、方式不同,折扣、佣金以明示方式进行, 给予和接受双方均须如实入帐;回扣则以秘密方式, 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
三、法律后果不同,折扣、佣金是合法的, 正当的竞争行为 因而,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回扣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 法律规定回扣是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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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奖售行为的类型 (1)欺骗性有奖销售; ①谎称有奖
②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操纵有奖销售
④对有奖销售事项作不当告知等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横向垄断行为包含哪些行为 1.横向限制价格,价格卡特尔。 4.限制技术进步。 2.横向限制产销量,数量卡特尔。 5.联合抵制交易。 3.横向分割市场,地域卡特尔。 6.串通招投标。
掠夺性定价的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消费者的九大权力 一、安全权 六、结社权 二、知情权 七、获知权 三、选择权 八、受尊重权 四、公平交易权 九、监督批评权 五、求偿权
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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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因只能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
失,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则包含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违反合同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多种原因。
3、承担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4、承担责任的环节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销售后的消费和使用环节,且以客观上的损害后果为要件;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具有缺陷;
(2)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情况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产品未投入流通领域的;
2.投入流通领域时尚未有缺陷的;
3.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现有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合伙协议等材料 (二)登记机关具体登记
债权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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