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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意义:前者依一方意思发生效力;后者依合意生效 2、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 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分类意义:责任、效力、性质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关系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同 6、主行为与从行为
分类意义:从行为与主行为共命运 7、独立行为与附属(辅助)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不独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属于满足他行为生效要件的补充行为。需要他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行为是“基本行为”或“待补行为”或“被补充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8、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为内容,后者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为内容 9、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分类意义:后果不同
10、处分行为与义务行为(负担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直接使权利移转、变更或消灭,后者产生处分权利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处分行为与管理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属于改良财产、保存财产 12、财产给付行为与非财产给付行为
前者:增加他人财产的一切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他物权的设定与移转、债权的让与、为他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 后者:抛弃
13、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生效要件:1、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生效要件:内容确定、内容可能、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共
秩序善良风俗;2、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方法合法;符合真意;3、满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无效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确定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行为。
?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或智力不相
符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形式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不符合行为人的意思,行为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享有变更或撤销权;变更或撤销权行使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
力;变更或撤销权未行使的,该行为效力不变。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而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附款中条件的特点:条件是意定的;条件内容合法;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条件能否
成就不确定。
?条件种类:解除条件与停止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如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由不确定变为确定。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关于附款中期限的特点:期限是意定的;期限之约定不得违法;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期限一
定能到来。
?条件种类:解除期限与延缓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
概念: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种类:无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等
效力: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回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或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概念: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所进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
?效力:变更行为内容的,发生变更之后果;撤销行为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恢复
原状,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变更、撤销行为均有溯及力。 ?变更、撤销权行使之限制:除斥期间。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三面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当事人关系、本人与第三
人的法律后果归属关系。
?特征:1、代理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人决定效果意思有
自由裁量的余地;4、行为后果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指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有关单位的指定; ?意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授权
?授权的性质:单方行为、无因行为 ?授权的效力:代理权的发生
?授权与基础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不影
响授权的效力
复代理
?概念: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本人之名义与第三人进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本人的代理制度。 ?复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由代理人选任。
?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但本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或则事出紧急为本人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
除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有复任权。
?复代理发生后,本代理不因此消灭;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
?代理人应妥善选任复代理人,并监督其行为。
以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代理
?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行为时,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只约束行为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行为时,不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本人不履行义务,本人享有介入权;代理人因本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实施所谓的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代理期间届满后、超越代理权限等无代理权而为之代理行为,均为无权代理。 ?后果:1、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催告,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2、本人有权追认,
有权拒绝追认;3、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该制度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
?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2、具有代理的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3、相
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后果:产生有权代理之后果,本人之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时效
?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经历一定的时间,便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特征:1、时效制度是一种强行规则;2、人身关系不能成为时效的客体;3、以一定的事实状
态为基础;4、须有时的经过;5、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分类: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1、尊重一定的事实状态,维护久已形成的社会关系;2、在权利上“睡
眠”法律无保护必要;3、避免年深日久举证困难;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
?概念: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经一定期间后发生胜诉权消灭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
?关于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1、诉权消灭主义;2、权利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债的履行期届满之次日;2、附停止条件的债务,条件成就时之次日;3、附停止期限的债务,从期限到来时之次日;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以及加害人时起算;5、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加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准备期后;6、不作为之债,从债务人作为时起算。
?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时间 事由 效力 适用 中止 最后六个月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时效期间暂停进行 一般、特殊、 中断 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 起诉、请求、承认等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般、特殊、 延长 时效期间完成后 特殊情况 时效期间延长 一般、特殊、最长 民事责任概述
?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征: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一种不履行民事义务所生之法律后果;是一种法律
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的分类
1.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2.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3.致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与致人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纵然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
因素,也因对其行为负责。该归责原则适用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雇主责任等。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在既不是过错责任适用对象,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适用对象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发生;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
?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数加害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的,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则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 ?加害人不明的责任
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
?场所主人的赔偿责任;
?饲养之动物伤人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边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
?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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