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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XX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BT、BOT方式管理的若干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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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18:19:06

关于加快XX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BT、BOT方式

管理的若干试行意见

为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XX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投融资建设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BT,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对选定的投资人予以授权,由投资人负责进行项目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成后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政府部门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向投资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资金回报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本办法所称BOT,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授予投资人承担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投资人享有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收益权,由此收回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后,投资人无偿将项目移交政府部门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

第二条 XX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模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XX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模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XX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BT、BOT项目的投资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XX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BT、BOT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BT、BOT项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拟采用BT、BOT模式的项目,由立项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选址,用地面积和其他规划条件,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二)BT、BOT项目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方式; (三)特许经营权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限BOT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和回报率测算;

(五)特许经营使用费及其减免(限BOT项目); (六)项目建设期和回购期(限BT项目);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分别出具审定意见。同时,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定意见及专家、专业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修改的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立项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立项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共竞争方式选择BT、BOT项目的投资人,并与中选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BT项目的回购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建设的时间节点、交付日期及协商条款,移交标准,实施监管单位;

(二)回购额度(回购基数)的确定,回购款项的构成明细及其标准,回购期限以及起止时间的约定,每期回购款的计算方式,回购款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第九条 BOT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建设的时间节点及协商条款,实施监管单位;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 (六)特许经营使用费及其减免;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措施; (八)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约担保; (十)应急预案;

(十一)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十三)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在正式签订前,由立项单位将签约建议稿,及对协议中的建设期、回购期、回报率、政府承诺、特许经营使用费及减免等要素的相关说明,送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土局、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区长办公会审议。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立项单位应将协议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投资人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按注册资本不少于回购额度或项目总投资30%的份额在XX区成立项目公司。如有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则投资人公司的注册地须迁入XX,注册资本亦需满足上述要求。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微利或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 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在与项目有关的方面为投资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具体包括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等,政府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BT、BOT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立项单位主要负责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环评的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用地批准书、拆迁许可证等手续;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主要负责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监、报建等手续。

第十六条 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BT、BOT项目投资人应持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对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导致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七条 未经区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项目资产。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和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规划、服务标准和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回购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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