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袁裕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2006年10月17日)

袁裕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2006年10月17日)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26 5:36:26

袁裕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政府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06-10-17 10:35:00 阅读次数:832

原告袁裕来,男,1 9 6 6年5月l 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B座。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明州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德明,男,关长。

委托代理人励志斌(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彪(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袁裕来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未履行提供材料查阅、复制义务,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后,于7月6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7月16日收到上述材料后,于7月2 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裕来,被告中华人民共知国北仑海关委托代理人励志斌、蒋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裕来于2006年6月19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提出查阅、复制被告拟对宁波市鼎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一案材料的申请,被告认为原告尚不具备查阅、复制材料的条件,予以拒绝。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同意查阅、复制材料的决定。 原告袁裕来诉称,200 6年5月30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向宁波市鼎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6月1日,鼎升公司提出听证申请,6月15日鼎升公司聘请原告为听证代理人;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但被告表示原告要查阅材料首先须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领导审批,故原告尚不符合-条件,不予准许。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告批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更是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海关告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依据和内容;原告作为律师,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独立的权利,所以原告以侵犯其律师的相关权利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提供材料给予原告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辩称,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具有法律依据,根据2 004年2月1日施行的《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虽然有权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查决定。《暂行规定》依照《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因此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阶段听证代理的查阅、复制权并无明确的规定,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对上位法规定的实体

1

权利的实现方式作出合理的程序性规定是合法的。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中间行政行为,发生在相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且原告的律师身份同样不能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独立化,因而也不能改变其中间行政行为的性质。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曾于2006年6月19日向被告提出过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的申请事项:证据1、原告的律师执照复印件(2003年6月5日发证);证据2、鼎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006年6月15日委托);证据3、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复印件(2006年6月16日开具);证据4、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2006年6月15日出具),以证明原告接受听证被代理人鼎升公司的委托,向被告查阅、复制鼎升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一案的材料,相关手续齐全。证据5、北关缉告字[2006]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复印件;证据6、2006年6月1日鼎升公司《关于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过两份材料。经质证:被告认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上所记载的“不同意查阅和复制”的字迹并非被告的工作人员书写,对原告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2004年第1号公告),以证明被告不同意原告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申请的依据。经质证,原告认为,对《暂行规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相违背。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所提供律师执照等六份证据材料,因被告并未就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且原告承认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上所记载的“不同意查阅和复制”的字迹由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书写,与被告无关,本院对该六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所提供的《暂行规定》作为被告不同意原告查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申请依据,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6月19日,原告袁裕来作为鼎升公司的听证代理人,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要求查阅、复制被告拟对鼎升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但被告依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原告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被告同意后方能查阅。因原告未提供书面申请,被告至今未能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哥意原告查阅、复制材料的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立法目的和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律师的原告袁裕来接受鼎升公司的委托为听证代理人,其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立的执业权利,故原告具有对被告拒绝提供材料查阅、复制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被告不同意原告查阅、复制材料的依据是《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明确了被告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提供的书面申请,从而进一步确定查阅范围等事项的职权,该规定符合行政管理在文书手续上的基本要求,属于程序意义上的制度设置,故并未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查档的实体权利进行否定,所以《暂行规定》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公开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与海关总署之后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相互抵触的情形,故原告在未符合《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被告已经及时

2

告知原告不予同意的理由:并提供依据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材料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裕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0元,由原告袁裕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如银行款汇,收款人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本级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如邮政汇款,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红 霞 审 判 员 陈 信 根 代理审判员 章 浩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颖

-------------------------------------------------------------------------------- 姓名:袁裕来律师 时间:2006-11-4 15:48:00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袁裕来,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B座。

申请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履行提供查档服务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上诉审,你院正在审理之中。现因当事人与海关已经就处罚决定一案达成和解,当事人并希望申请人也能撤回起诉。

故向你院提出撤诉申请。望予准予。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袁裕来 2006年10月31日

3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袁裕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政府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06-10-17 10:35:00 阅读次数:832 原告袁裕来,男,1 9 6 6年5月l 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B座。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明州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德明,男,关长。 委托代理人励志斌(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彪(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袁裕来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未履行提供材料查阅、复制义务,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