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化必然意味着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平均规模也会缩小,破产的金融机构也会增多,但这并不一定会导致金融风险增长,关键在于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否合理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业垄断经营,虽然依靠规模大或政府信誉作保障,可以把金融风险暂时隐蔽起来,但风险并没有消失,随着风险的不断积累,仍有可能陷入危机,并且一旦陷入危机,问题就会特别严重,后果也特别可怕。因此用垄断经营来防范风险是靠不住的。
2、允许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金融业自我积累能力很弱和金融业快速发展都是我国面临的现实,若没有产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而单靠金融业的自我积累来发展,那么金融业自有资金比率不断下降是必然的。由于金融业比较特殊,因此如何让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则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规则。这套规则一方面要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应造成过多的进入障碍。
3、积极稳妥地发展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主要可以从两方面降低金融风险:一是增加直接融资可使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提高,从而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二是缩小了间接融资的规模。但直接融资也有自身的风险,比如股市泡沫。另外,发展直接融资不能只考虑对金融风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对资源配置的效率的影响。从目前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情况看,直接融资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不高,这对直接融资作用的发挥形成了制约。
(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不断增大与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效率低下密不可分。要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只能从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入手。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借鉴一些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
1、强化利润目标
强化利润目标就是采用利润的多少来衡量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从目前的情况看,利润目标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利润的多少对银行的负责人没有很大影响,对员工的报酬也几乎没什么影响。
如何强化利润目标,有很多问题要解决。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问题,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企业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在竞争中就会垮下来,利润目标的约束也就难以建立起来;二是利润的核算,如果任凭呆坏账不断地积累,那么利润就不可能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经营绩效,而呆账坏账应如何冲销,则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2、建立和健全商业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贷款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针对这种情况,金融企业必须增强贷款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是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必须转变观念。金融企业在选择贷款对象时,最重要的是看企业偿债能力和资信情况,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规模并不重要。一般来说,企业效益与企业的偿债能力密切相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民营经济相对较好,国有经济的效益相对较差,因此今后贷款的主要对象应逐渐地由国有经济转向民营经济,那种认为民营经济贷款风险较高的观点是片面的。其次,贷款方式必须要有所选择。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各种贷款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大小和类型都不一样,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必须根据借款人的特点来决定贷款方式。
(三)改善法律环境,维护市场信用
巨额的企业间的\三角债\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存在,表明了我国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要使这种问题解决,必须有较好的法律环境。
1、经济立法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建立和维护市场信用,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建立和维护市场信用,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就目前我国经济法规而言,客观上存在着有利于债务人、不利于债权人的倾向。
以银行贷款为例,法律过多地针对和指责债权人缺陷,而非更多地针对和严厉追究债务人责任。譬如,债仅人的诉讼时效;债权登记、备案的完整性;贷款程序有无缺陷;信贷人员在做该笔业务过程中有无过失;贷款合同条款是否清楚、明确、规范,等等。
法律不利于债权人的结果是,银行普遍出现惜贷倾向,正当的工、商企业很难获得经营中所需的货币资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所以,它不仅仅使资金借贷严重失衡,而且从根源上推动经济运行进入金融危机的易发阶段,故防范金融风险,从立法的角度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应是治本良策。
2、加强执法力度
在我国,有一句十分古老的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表达了我国人民对法律的粗浅、通俗的认识。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道理:社会上杀人案件增多,说明执法力度要加强。要坚持杀人者偿命,甚至更严厉的事后惩戒措施,才能减少杀人事件,保障世人安全;社会上欠钱案件增多,说明执法力度需要加强。要坚持欠债者还钱,甚至更严厉的事后惩戒措施,才能减少欠钱事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但要做好金融监管的难度也很大。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要有可靠的信息作为保证
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若对金融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了解,那么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更谈不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理。从广东广信的破产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信息失真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我们不能从广东广信的破产事件中吸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信息失真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可能就成为空谈。
2、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必须切实可行
如果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就必然会造成无法实施,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就会遭到破坏,违法违规就会成为正常现象。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由一国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由于我国金融系统比较特殊,一些理应遵守的国际标准在我国却并不一定可行。比如巴塞尔协议中要求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最低为4%,但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在短期内无法达到这一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监管管理得过或过死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若不尽快地对这些属于\过多、过死\的政策法规作调整,那么也会变得没有现实可行性。针对目前我国的情况,如何使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既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又能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制订一些过渡性的政策法规。
(五)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它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我国来说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
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我们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和及内控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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