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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除非承包商: (a)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或
(b) (i) 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权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以及 (ii)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将此权力通知了指定分包商, 否则,雇主应(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部分或全部已被证实应支付给他的(适当地扣除保留金)并且承包商不能按照上述(a)、(b)段所述提供证据的那一项款额。承包商应向雇主偿还这笔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此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他的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 合同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或
(c)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持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执行职责和权力所必需的任何物品。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合理认为为履行承包商的义务必需时,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提供一切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程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指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程。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其人员安定,以及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 (a) 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有时),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 (c) 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增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a)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
(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7.6 Remedial Work
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a) 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b) 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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