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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集团公司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打造“中国大唐”品牌的迫切要求,是集团公司实现“两型、四化、三个能力”发展战略目标和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企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打造十万大唐人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集团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是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集团公司授予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学习,不断创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构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企业中心工作,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融合,与阳光、绿色、快乐三大工程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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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公开透明、实时监控、同类可比、高效便捷的量化、e化、序化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 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运作。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和“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分、子公司既是一级领导、组织、管理层次,同时又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各分、子公司承担对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对相关指标的审核和“文明单位”的初审、推荐,其职责履行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基层企业负责本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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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重视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具有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突出。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加强。创先争优工作特色鲜明,注重创新,效果突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互相促进,精神家园建设成果斐然。
(三)企业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提高。积极推行对标一流、量化考核的工作方法,实行全面责任管理,全面业绩考核,全面完成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指标和各项任务,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四)积极创建和谐企业。发挥好、保护好广大员工促进企业发展,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广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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