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
第四条 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是指ⅩⅩ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各支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如经总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总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新增责任贷款是指ⅩⅩ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
条五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各支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人员); (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人员;
(三)总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审查委员会成
1
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
第二章 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条 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
(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岗承担6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2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
(三)超支行权限报总行审批的贷款。
1.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风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
2.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审查岗承担10%的责任,审批岗承担5%的责任。
3.超过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由分管行长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调查岗承担7%的责任,审查岗承担5%的责任,分管行长承担3%的责任。
4.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贷审会决策发放的增量
2
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调查岗分摊7%,审查岗分摊5%的责任,总行审批岗分摊3%的责任。
以上调查、审查、审批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70%的风险责任,经办人承担30%的风险责任。各岗位主办和经办人划分详见《**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管理责任贷款风险赔偿。管理责任贷款出现不良后,贷款行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归还贷款,如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0%; 2.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8%; 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4%;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1%; 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6.存量贷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管理责任贷款非全额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制度:
3
(1)不良贷款确因主观失职而造成失去诉讼时效的; (2)因管理不力致使贷款抵押资产被变卖、转让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九条 新增贷款风险赔偿。自ⅩⅩ年一月一日起新增的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2%; 2.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10%; 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5%;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2%; 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第十条 赔偿金额根据责任人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自实施风险赔偿金之日起按风险贷款本息收回(处理)金额、时间长短实行比例返回。
(一)三个月内收回的返回100%;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