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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励办法
为了从严依法治企,切实打牢矿井安全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干部抓安全、保安全的积极性,用经济手段推动我矿安全工作的进程,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实行月考核、月奖励;
2、与生产、经营、效益脱钩考核; 3、与安全效果挂钩考核。 二、奖励条件
1、消灭死亡事故;
2、消灭10万元以上财产事故; 3、消灭重大未遂事故; 4、完成收购指标。 三、奖励范围
1、矿副总以上领导和安监人员;
2、矿不得倍数工资科室、地面辅助单位相关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3、矿机关工作人员。 四、奖励标准
1、矿副总以上领导奖励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标准。
2、安监科安监人员实行安全效果奖励。标准为:安监科长安全奖2000元、安监副科长安全奖1500元、专业组长安全奖1200元、安监员安全奖1000元、信息员、微机员安全奖励400元。
3、矿机关科室:科长安全奖600元、副科长安全奖400元、入井科员安全奖200元、非入井科员安全奖100元、更夫、卫生员安全奖50元。
4、地面辅助单位(不得倍数工资):科长安全奖600元、副科长安全奖400元。
五、收购指标
1、安监科安监员收购指标自定,基数不低于1500元。
2、机关科室、地面辅助单位:科长收购150元,副科长收购100元。
3、生产科室:生产计划科得多少安全奖,收购多少;地测科科长收购150元,其它工作人员收购50元。
4、保卫科:科长收购150元,其它工作人员收购100元。
以上收购指标未完成,按比例扣发安全奖。所有收购款,上交安全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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